2025年3月,冯某通过网络平台给某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份《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打算把一部手机租下来用6期。这里头第一期得付1750元,后面每期1029.4元,加起来总共6897元。要是他晚交钱超过7天,这笔买卖就算作废,冯某就必须按说好的价格把手机买走。一开始他给了两期租金2779.40元,后来钱就断了。 这家科技公司跑去法院告状,让冯某补齐剩下的违约买断款4117.60元,还有滞纳金和违约金。 法院一看觉得,这份合同到底是租还是买有点乱套。第一点是看协议怎么写的:租期结束后手机所有权归冯某;第二点是科技公司说这手机当时值5399元,官网卖5999元,但总租金6897元比这市场价还高出不少,多出来的那部分其实是科技公司借钱赚的钱;第三点是合同的结构跟“融物又融资”挺像的。 所以呢,虽然签的是租赁合同,其实是在变相借钱。等到冯某违约严重的时候,合同就变成了买卖关系。这种条款让冯某必须无条件同意买手机,这就符合融资租赁合同里说的“买东西给你用”的意思。 然后法院就查资质了,既然是金融活动就得有牌照。可科技公司就是个普通公司没牌照,还拿这种名义到处放贷扰乱市场秩序。 最后法院判了:这份合同无效。既然合同不算数了,那冯某就得把占着的手机退回去。但东西已经用了退不回去了,那就按市场价值5399元折算补偿。减去他已经付的2779.40元,他还得给2619.60元。 至于那家公司想追要的买断款、滞纳金什么的全都不支持。 法官提醒大家:签这种租赁合同要小心点看清楚条款。要是发现总租金贵得离谱,而且说好最后东西归你所有,那多半是在变相借钱。这时候得查查对方有没有资质干金融这事。 相关法条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