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在2025年6月发生。张某把这套房子租给高某,两人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高某接手后就雇了郑某和一些工人来装修。到了7月,郑某在清理垃圾时,把阳台和下方河道之间的直梯入口铁板掀开了。结果他从约5米高处掉到河里,抢救无效死亡。当地警察出了证明记录了这事。 高某作为雇主,马上和郑某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高某给家属30万元赔偿金。这笔钱涵盖了丧葬费等全部费用,高某已经全部付清了。然而到了2025年10月,家属把张某告到了法院,说张某作为房东也要赔偿50万元。 张某辩称,房子早就交给高某使用了,自己不是实际管理人,所以不应该负责。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租赁期间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房东不负责。案中的房屋在6月20日就已经交给高某使用了。郑某出事的时候正是他合法占用期间。因此从法律角度看,房东张某的责任在此期间被豁免。 另外,法院还提到: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郑某自己掀开铁板导致的意外事故。房屋并没有倒塌或其他质量问题。再者损害发生后作为雇主和实际控制人高某已经及时赔偿并达成和解。 法院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后认定:家属要求张某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都没有上诉现在这个判决已经生效。 这次裁判明确了几个问题:租赁期间承租人占有房屋负有首要安全责任;一旦房东交付适租房屋后责任就有限制;除非房屋本身存在危及安全且房东没尽到义务的情况才需要承担责任。 这个判决对租赁市场有积极影响:它能稳定预期促使承租人注意安全问题提醒房东做好检查提示从源头上减少隐患这样各方责任清晰才能构建安全和谐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