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引发关注。
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在2023年1月至6月期间,将员工小刘的工龄补贴以平台消费券形式发放,消费券不能提现,且只能在指定平台按限定方式使用。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改变补贴发放方式,并以消费券替代货币、附加使用限制,违反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判决公司向劳动者补足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差额2065.53元。
该案再次明确:以消费券、购物卡、代金券或实物冲抵薪酬,哪怕票面价值不低,也不构成合法工资支付。
一、问题:从“福利补贴”到“薪酬替代”,边界不容混淆 现实中,一些企业将本应以货币支付的工资、补贴或津贴,改用消费券、购物卡,甚至用米面粮油等实物发放,并在名称上标注为“福利”“补贴”“关怀”,试图淡化其工资属性。
需要强调的是,判断是否属于工资支付,不能仅看名称,更要看其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的对价、是否具有固定性或规律性、是否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
工龄补贴、岗位补贴等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款项,一旦用于替代本应以货币支付的薪酬组成部分,就触及法律底线。
二、原因:成本压力与管理便利叠加,合规意识不足是根源 从动因看,“以券抵薪”往往打着“企业减轻现金流压力、员工获得等额权益、平台促进消费”的旗号,表面呈现“多方受益”。
部分企业在经营承压时倾向于以非现金方式降低即期支出;也有企业试图把员工消费锁定在内部平台或合作商户,以形成流量闭环并降低采购成本。
更深层的原因在于,一些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规定认识不足,误以为“只要价值等同、员工不反对或默认接受”即可操作,忽视了工资支付形式的法定要求与劳动者处分权的保护逻辑。
三、影响:数额相当不等于权利等值,隐性损害更需警惕 “以券抵薪”的危害不在票面金额,而在权利内容被削减。
其一,侵蚀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自主支配权。
消费券往往限定平台、品类、期限,且不可提现,劳动者无法像使用货币一样自由安排偿还房贷、支付学费、医疗支出等刚性需求,工资的普遍支付功能被人为削弱。
其二,诱发变相克扣与风险转嫁。
一些消费券存在期限、折扣、使用门槛、退换限制,甚至“到期作废”,客观上增加劳动者实现报酬价值的成本与不确定性;若以临期商品、内部定价商品抵薪,更可能出现“标价等额、市场价值缩水”的情况,形成隐性克扣。
其三,可能影响劳动者长远保障。
工资不仅是日常生活来源,也是缴纳社会保险、计算个人所得税、办理贷款等的重要依据。
若企业借“福利补贴”名义改变结构,甚至压低应计入基数的工资部分,可能造成社保缴费基数偏低,影响养老、医疗等权益积累,并对贷款与信用评估产生间接影响。
其四,破坏劳动关系稳定预期。
工资支付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随意更改支付形式易引发员工不满与纠纷,反而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与管理风险。
四、对策:依法支付是底线,协商与透明是关键 法律对工资支付形式的规定明确而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消费券、购物卡、代金券等具备“有价凭证”属性,且通常附带限制条件,不能替代法定货币。
对用人单位而言,守法合规应落到制度与流程: 一是严格区分工资与福利。
企业可在不替代工资的前提下发放福利券、节日礼品等,但不得将原应发放的工资、津补贴转化为券类或实物,尤其不得设置不能提现、限定平台等条件。
二是完善薪酬制度与变更程序。
涉及薪酬结构调整,应依法履行协商与告知程序,做到规则明确、口径统一、书面留痕,并确保不突破法定底线。
三是强化内部合规审查。
对人事、财务、法务的联动审核应前置到薪酬方案设计阶段,避免“业务先行、纠纷后置”。
对劳动者而言,遇到“以券抵薪”等情形,应强化证据意识与依法维权: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补贴发放规则、聊天记录、发放通知、消费券使用限制截图等材料;先与单位沟通要求改以货币支付,沟通无果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依法主张差额与相关责任。
五、前景:治理需形成合力,让工资回归“可支配的劳动报酬” 随着平台经济、灵活用工等形态发展,薪酬支付的“花样”可能增多,但法律底线不会改变。
法院裁判对规范市场预期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有助于形成“工资必须以货币支付”的清晰规则边界。
下一步,相关部门可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与执法检查,聚焦电商、供应链、服务业等用工密集领域,推动企业建立规范薪酬制度;同时,畅通投诉渠道、提升仲裁与司法衔接效率,让违法成本高于“以券抵薪”的短期收益。
企业经营越承压,越需要以合规稳定预期、以诚信凝聚人心,方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起看似普通的劳资纠纷,实则是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的生动注脚。
当企业创新冲动与法律刚性碰撞时,司法判决犹如定海神针,既捍卫了劳动者的"钱袋子",也为企业划清经营红线。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任何商业创新都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基本权益为代价,这既是法治文明的底线,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