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送养”是否等同于“拐卖”,边界如何把握 近年来,少数地区出现打着“送养”旗号变相交易儿童的情况,不仅触碰社会伦理底线,也给依法打击拐卖犯罪带来更高要求。此外,现实中也确有因家庭变故、经济困难、未婚生育等原因无力抚养而发生的民间送养。两类行为外观上都可能出现“协议”“感谢费”“中介介绍”等元素,容易引发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争议。此次陕西一案中,一审与二审结论差异明显,集中暴露出“如何识别非法获利目的”该关键问题。 原因——困境叠加与制度路径不畅,催生“灰色送养” 据裁判文书披露,送养决定是在多重压力下形成的:其一,生母未婚怀孕且不敢告知家人,缺乏家庭支持;其二,生父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无法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其三,生母没有稳定收入,自认为无力抚养。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熟人牵线、私下协商达成“送养”意向,成为当事人的现实选择。 另一上,收养方多年未育、经济条件较好且抚养意愿强,也使交易性风险因素更易出现。双方律师事务所签署协议,约定探望、不得索回等条款,形式上是对抚养安排的确认,但同时存在资金支付及第三人介绍费,客观上加重了外界对“以钱换孩”的疑虑。 更值得关注的是,规范收养渠道的可及性、透明度与办理时效,会影响当事人是否选择合法程序。当社会救助、临时安置与规范收养衔接不顺时,困境家庭更可能转向“私下解决”,从而放大法律风险。 影响——终审强调“综合判断”,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 该案终审的核心在于:认定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关键要抓住“非法获利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并用客观事实加以印证。是否收钱、收多少并非唯一标准;对“明显超出营养费、感谢费范畴的巨额款项”的判断,也不能脱离送养背景与双方经济条件,简单以数额划线。司法机关应回到行为发生的具体语境,查清送养动机、抚养安排是否真实、款项性质是否指向牟利、是否存在中间环节从中获利等关键事实。 这一裁判思路的意义在于:一上避免将确因无力抚养而作出的民间送养一概入罪,造成误伤;另一方面也提醒执法司法在打击拐卖犯罪时加强证据闭环,防止犯罪披上“送养”外衣逃避追责。对社会来说,此案也促使公众重新审视收养秩序、儿童保护与女性困境,有助于形成更清晰的规则预期与制度信任。 对策——以制度供给压缩灰色空间,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底线 一是完善困境孕产妇与新生儿支持网络。针对未婚生育、家庭拒绝接纳、经济困难等情形,强化基层民政、妇联、社区与医疗机构联动,提供临时救助、心理支持、法律咨询与抚养资源对接,减少“被迫式送养”。 二是深入畅通依法收养与监护安置路径。推动收养登记、儿童福利机构安置、监护评估等程序更透明、更便捷,在严格审查前提下提升效率,让“依法收养”成为更可获得的选择。 三是加强对“中介化撮合”的治理。对以介绍送养为名收费牟利、伪造材料等行为,加大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力度,切断儿童非法流转链条;同时推动律师、公证、医疗等环节强化合规提示与风险告知,防止专业场所被滥用为“交易背书”。 四是细化证据审查要点与办案指引。围绕非法获利目的的证明,重点核查款项性质、协商过程、资金流向、第三人获利情况、抚养意愿与能力、送养前后行为一致性等,形成更可操作的审查清单,提升同案同判水平。 前景——在严惩拐卖与保护困境家庭之间实现法治平衡 面向未来,打击拐卖犯罪的高压态势不会改变,但更需要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打击。随着人口结构变化、观念转型与家庭风险增加,涉及送养、收养的纠纷与案件可能更趋复杂。只有通过更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更清晰的规则边界与更严密的程序保障,才能在最大限度保护儿童权益的前提下,让每一起个案经得起事实、法律与社会常理的共同检验。
区分“送养”与“出卖”,本质上是对动机、行为方式与儿童利益的综合衡量。依法精准适用法律——既要坚决打击拐卖犯罪——也要为困境家庭提供可行出路。让每一个孩子在合法、稳定、可追溯的保护体系中成长,才是案件讨论背后更需要凝聚的社会共识与法治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