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广东省能源局日前出台实施意见,对全省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具体分类、管理标准和并网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该意见系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办法的具体举措,将于2026年2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广东快速发展。
然而,由于项目类型多样、管理标准不统一,产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制约了行业的健康有序推进。
广东省能源局此次出台实施意见,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做出的政策创新。
根据实施意见,分布式光伏项目被明确划分为四个具体类型。
其中,非自然人利用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中心、卫生所等农村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以及已建成的村内道路、小公园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光伏项目,在满足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至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条件下,按照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管理。
这一分类充分考虑了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村能源转型。
第二类为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工厂化栽培车间、工厂化养殖车间、连栋温室等农业建筑物建设的项目。
这类项目需满足不影响农业原有用途、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30%等条件,按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农业生产功能,又激励企业提高自发自用比例,体现了产业与农业协调发展的理念。
第三类为利用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等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建设的项目,按照电压等级和装机容量要求,分别归入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这一分类充分利用了现有基础设施,提高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类为利用工商业厂房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项目。
实施意见规定,当工商业厂房由2回及以上10千伏线路供电,每回10千伏线路接入的光伏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且项目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时,或项目采取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且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既有供电线路电压等级时,可参照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这一设计为工商业用户提供了更灵活的发展空间。
在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方面,实施意见作出了差异化规定。
对于利用农业建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明确要求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
但对于在国家能源局办法发布前已备案、且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获得电网企业支持并网意见的项目,如在实施意见生效后2个月内全部建成,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认后予以并网,则不对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要求。
这一过渡性安排充分照顾了存量项目的合理权益。
对于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实施意见现阶段暂不对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强制要求,但明确后续将视情况调整,为产业发展预留了政策调整空间。
同时,电网企业被赋予监测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比例的职责,对不达标项目将报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确保政策有效执行。
在项目调整方面,实施意见规范了项目变更程序。
对于办法发布前已备案且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项目,如项目法人、类型、上网模式或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投资主体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这一要求确保了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此次政策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通过明确的分类标准,消除了产业发展中的模糊地带,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
另一方面,差异化的管理要求充分体现了不同项目类型的特点,既保护了农业等战略性产业,又为工商业用户创造了发展机会。
同时,过渡性安排体现了政策的温和性和连贯性,有利于产业平稳过渡。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分布式光伏市场秩序,引导产业向高质量方向发展。
通过明确的政策框架,既能激发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又能防范不规范发展带来的风险。
分布式光伏既是能源结构转型的重要增量,也是电力系统运行的新变量。
广东此次出台实施意见(试行),以分类清晰、规则可执行、监管可落地为抓手,释放出“在安全边界内加快发展、在消纳约束下优化布局”的政策信号。
把项目建得起来、并得上网,更要发得稳、用得好,才能让分布式光伏在高质量发展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