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和洪某2002年结了婚,一起住进了洪某的老房子。不久后,吴某和前妻生的孩子林某也搬来了,当时他才10岁左右。洪某说,那时候她靠当建筑工过日子,吴某每个月打工只能挣300块。从小学到初中,林某所有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全都是她一人掏的腰包。 到了2015年林某外出打工,洪某还帮他介绍了一份修车的工作。可林某却说自己早在2008年就离开了这个家,之后只是偶尔给点钱,根本不是什么赡养。到了2012年3月,洪某拿到了低保证,每个月能领100元补贴;村委会也出了证明,说她年老多病没人照顾。 因为这个赡养费的事儿闹上了法庭。一审的陆丰法院认为,林某至少跟洪某共同生活了四年。这期间房子是住在一起的,学费生活费也是洪某负担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来就是不分你我的,所以林某说“只由吴某独自抚养”根本站不住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子就有义务赡养老人。最后法院判林某每个月给500元钱,直到洪某去世为止。 二审的汕尾中院基本维持原判。法官反驳了林某“我们没血缘就不用管”的说法。他们强调,“受其抚养教育”并不是指法律上的父母关系,而是事实上的父母关系。关键是看双方有没有共同生活、有没有承担教育费用、有没有组成家庭共同体。现在洪某年纪大了身体又不好,林某也成年有收入了,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人情上讲都该赡养老人。 这件案子说明“老有所养”不光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律的硬规矩。《民法典》把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写进了法律条文里,就是为了让那些“事实上的赡养”不再只靠亲情自觉维系,而是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这次判决不仅保住了那位80岁老人的晚年生活安宁,也给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尊老爱老不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每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 关于怎么认定“受其抚养教育”,法官给出了几条建议。首先要看对象是不是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但还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其次是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住在一起、日常照顾、给钱供养、资助读书等等;第三是时间要长一点;最后举证责任在继母(父)这一方,得拿出共同居住的证明、花钱的凭证还有证人证言等证据来组成证据链。 回到这个案子上看,林某10岁就进了家门,跟洪某一起吃了四年的饭住了四年的房,全部学费生活费都是洪某拿的钱。这些证据摆在那儿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法院就认定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赡养义务也就随之产生了。 法官在这里还提示了一下大家:如果想让继父母“白嫖”子女的赡养费用的话最好赶紧把共同生活的证据和支出费用的单据都留好;如果继子女想逃避赡养义务的话请记住:法律只认事实不认血缘关系的证件;如果家里有低保户、孤寡老人或者是高龄失能的老人可以主动找村里居委会申请经济困难的认定或者是请律师帮忙打官司维权。 让每一份付出都能被看见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安度晚年——这既是法治的温度也是社会的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