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没写死非得按审计结果给钱,光凭个审计报告想当付款的依据?

最近有个朋友跟我吐槽,说他的老板找了周军律师咨询,问发包方能不能用项目还在等政府审计来赖着不给工程款。这事儿在政府投资项目里挺常见,好多钱因为这种原因都被卡着,搞得双方闹得很不愉快。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刚在一个案例里把这事儿给定了调子,就是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绵阳市中心医院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这下大家心里都有底了。 法官说得很直白,政府审计主要是盯着公家钱的进出,跟老百姓要工程款是两码事,不能因为没出审计报告就不认账。法院给出的裁判观点主要是三点:第一,法律上把这两种关系分得很清楚;第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说了三条具体标准;第三,这事儿要想成立还得有个硬条件。 法律上定性很清楚,政府审计那是行政部门搞的监督检查,说白了是盯着你们公款用得对不对、真不真的,这事儿依据的是《审计法》。民事纠纷里要多少钱那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儿,得看双方当初签的合同是怎么写的。要是合同上没写死非得按审计结果给钱,光凭个审计报告想当付款的依据?门儿都没有! 裁判规则其实挺实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就出过答复,2015年还开了个全国性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发了纪要。这几条规则的意思就是:没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就拿审计结论当结算依据”的?不支持!写得含糊不清或者没写清时间期限的?也不认!哪怕合同里写了要审,但甲方一直拖着不办手续、不配合提交资料的?这叫消极履约,照样不支持! 最后想让这招好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合同写得必须特别具体、没有歧义;二是甲方确实积极行动起来了;三是时间不能拖得太久太离谱。合同里要是光写一句“项目需政府审计”或者“以审计为准”,那都是浮云!只有像这种——“工程最终结算价以XX市审计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出来后15天内付到审定金额的95%”——这种表述才行。 还得强调的是,甲方启动审计这是合同义务不是权利!得在验收完、资料齐了之后马上报上去办手续。要是甲方不把材料交上去或者故意拖着不配合搞拖字诀?那就是你违约了!法院直接判你得付钱! 至于时间上嘛也有讲究:即使约定好了要审,这审计也得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通常是6到12个月)。要是一年多了还没动静?或者虽然约了时间但甲方又拖过了头?那你就是违约了! 还有个特别要注意的法律空子!根据那个《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2条规定,那些机关、事业单位还有大央企不能强制要求中小企业非得拿审计结果当结算依据。要是你们老板利用地位强势强行塞条款给你?你完全可以说这个条款无效!直接按合同或者结算价拿钱走人! 周军律师给咱们总结了一句大白话:政府审计是行政监督手段,不是民事拿钱的挡箭牌;想赖账得看合同写没写、有没有执行。遇到这种麻烦事儿建议赶紧找专业律师咨询咨询,别错过了维权的好机会!大家转发给亲戚朋友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