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出台城市更新支持新政 规划弹性与产业过渡期成亮点

当前,我国城市更新已进入系统推进阶段。为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两部门梳理既有政策实践的基础上——聚焦城市更新中的突出问题——推出诸多举措,继续完善支持体系。 在规划适应性上,通知明确要增强详细规划的灵活性和前瞻性。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对拟实施城市更新区域的详细规划开展系统评估,并按需优化调整,回应部分地区规划滞后、难以满足新产业新业态需求的现实问题。通知允许通过技术修正、优化调整等方式完善原有详细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体系,确保调整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同时,各地可结合健全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制定简化的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提高调整效率。 针对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通知提出可制定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的正面清单。符合清单要求的城市更新项目,可视为符合详细规划,无需逐一办理规划许可,企业办事成本有望明显降低。此外,通知还明确微更新项目的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对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社区公共空间服务功能的项目,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豁免对应的规划许可手续,有助于推动老旧社区品质提升。 在过渡期支持政策上,通知提出更具弹性的制度安排。对利用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项目,可一定年期内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为产业转型升级留出必要的调整窗口。过渡期届满时,符合产业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项目,可依法依约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的按约定退出,维持原有土地用途。过渡期满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可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方式,拓宽资金筹措路径。 在存量土地和空间临时利用上,通知明确了制度框架。各地可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且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制定空闲建设用地临时利用规则,明确使用期限及到期恢复措施。对存量建构筑物在不增加容积率和高度情况下的临时利用,可制定管控规则,并对用途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既盘活闲置资源,也为城市更新预留更灵活的实施空间。 在资源资产组合运营上,通知强调突出特色发展。各地应开展更新地区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等特色资源的调查与活化利用,建立多门类资源资产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组合供应、整体运营和合理分配机制,为城市更新注入新动能,促进文化传承与特色塑造。 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创新上,通知提出推广预告登记制度应用。各地可按产权调整协议约定,预编不动产单元,为原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主体办理预告登记,保障不动产权利在更新实施中的延续性,更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降低更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从政策逻辑看,上述举措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支持体系:规划适应性增强夯实制度基础,过渡期政策提供时间保障,存量资源临时利用拓展实施空间,资源资产组合运营培育新动能,不动产登记创新强化权利保障。各项政策相互衔接、相互支撑,共同构建更科学、更灵活、更具操作性的城市更新政策框架。

城市更新不只是拆旧建新,更是一项涉及发展方式转变与治理能力提升的系统工程;以制度创新打通规划、土地、空间利用与权利保障等关键环节,才能在守住安全底线、保护历史文脉的前提下,更充分释放存量空间潜力,让更新成果更公平、更可持续地惠及群众生活与城市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