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的技术员被冒名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有一个朋友,叫A君,在行政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把身份证给了他们。结果公司在三年前就用这个身份证把他列入了股东名单。可是呢,A君从来没收到过分红、开过股东会,也完全不知道自己成了股东。后来啊,前公司欠了几千万债务,债权人把他和公司告上了法庭。债权人说A君是股东,没履行出资义务,结果传票就发到了A君手上。A君一脸懵逼,我只是个离职的技术员啊,怎么突然欠下几千万了? 律师帮忙查了一下情况,发现了几个问题。身份证本来是用来入职手续的,并没有专门用于股东登记。还有那份所谓的“委托书”,内容空空的,什么都没写,落款时间也和股东登记时间差了好几个月。更重要的是,公司在工商系统里也没有公示过这次股东变更,A君一点都不知情。律师利用《公司法》第28条规定,说是被冒名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法院就裁定了:A君不是真股东,他也不用承担债务。 这次事件给A君带来了很大麻烦。现单位因为他背上了“老赖”的标签,对他产生了信任危机。律师就帮他追加了个民事诉讼案,要求公司公开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公司承认自己管理有漏洞愿意调解结案,最后给了3万元赔偿金。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几点注意事项:身份证复印件上一定要标注用途,防止被别人冒用;签空白纸张或者委托书时一定要谨慎;离职的时候别省事儿,把身份证还回来还有办理工商离职备案。在职场中这样自我保护很重要。 从收到传票到胜诉只用了不到一年时间。A君证明了“冤有头债有主”不是空话,而是法律给被冒名者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