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请假被拒获赔十万 法院判决禁止企业以入职年限为由拒假

问题——以“入职期限”为由拒绝法定休假并停发工资引发争议。 据法院裁判文书显示,张女士于2023年2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工程技术岗位。其后因怀孕出现先兆流产风险,凭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嘱申请病假,并在登记结婚后申请婚假、分娩后申请产假。用人单位以“入职未满一年”为由拒绝上述休假申请,并自2023年12月起停止发放工资。张女士于2024年3月生产,在产假期满前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随后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企业上诉称其请假未经批准,构成旷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企业支付10.1万元。

这起案件不仅维护了个体权益,也再次提醒职场必须守住法律底线;在人口结构转型的关键阶段,保障女性合法就业权益既关乎劳动者尊严,也关系到企业的长期发展。当制度约束与必要的关怀同步落实,才能形成更稳定、更可预期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