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启动临时空域管控 部分区域禁飞"低慢小"航空器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空域秩序,商丘市公安局日前发布通告,决定在特定时段对部分区域实施“低慢小”航空器临时禁飞管控。该举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涉及的法律法规,重点在于提前防范违法违规飞行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根据通告,禁飞管控区域覆盖商丘市睢阳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域,管控时段为2026年2月5日零时至2月10日19时。所谓“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于1000米、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该范围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无人机、滑翔机、三角翼、热气球、滑翔伞、飞艇、航空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航空器。此类航空器体积小、速度慢、飞行高度低,监管难度相对较大,既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活动,也可能因操作不当引发公共安全事故。近年来,随着无人机等低空航空器的普及应用,相关安全管理问题更受关注。此次禁飞管控,正是对现实需求的针对性措施。通告明确,在禁飞管控区域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空域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各类“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除应急救援、警务执勤、军务活动等特殊任务外,相关飞行须提前向解放军中部战区空军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完成实名登记、适航资格审查、飞行资质验证、计划申报、无人机及飞行活动备案等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为推动措施落地,商丘市公安局要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持有“低慢小”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到辖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备。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分级处理: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的,由相应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管控措施表明了低空安全治理的持续推进。随着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和无人机应用扩展,低空空域管理需要更清晰、更规范的规则体系。商丘此次发布通告,既是对现行法律法规落实,也是在特定时段对公共安全的必要保障。

临时禁飞并非对合理需求的简单“按下暂停键”,而是城市在特定时段为公共安全作出的必要安排。技术越普及、应用越广,规则越要先行,责任也要落实到位。守住低空安全底线,既需要监管部门依法精准施策,也需要每一位操作者遵法守规、重视安全,共同维护稳定、有序、可持续的低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