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婚育请假遭拒引发劳动纠纷 法院判企业补薪并赔偿

事件可追溯至2023年2月,张女士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西安分部,担任调试工程师。同年9月登记结婚后,12月因医学诊断为“先兆流产”申请病假至次年3月,随后又申请婚假与产假。公司以“未经审批”为由拒绝其全部请假申请,并停发工资。2024年8月,张女士在产假结束前一日提交被迫离职通知,依法提起维权诉讼。

法定假期不是“审批后的福利”,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对企业而言,尊重并落实女职工孕期、产期等特殊权益,是合规要求,也是治理能力的体现;对社会而言,依法保障劳动者尤其是育龄群体的正当权益,才能稳定就业预期,为生育友好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扎实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