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河道管理面临多重目标叠加的现实考验;近年来,极端天气多发频发,洪涝风险呈现不确定性增强、链式影响扩大的趋势;另外,沿河地区发展带来桥梁码头、管线道路等涉河工程增多,一些地方存占压行洪通道、工程建设与防洪标准衔接不足、管理边界交叉导致责任不清等现象。如何在防洪安全“底线”之上兼顾供水、航运、灌溉、渔业等综合效益,成为河道治理必须回答的现实课题。 原因——制度上需要以流域为单元实现统一规划与协同管控。河流天然具有跨区域特征,上游来水变化、河势演变和工程影响往往跨越行政区边界,单一地区“各管一段”易出现标准不一、措施脱节。条例从总则层面强调开发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并明确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职责,建立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框架:对大江大河重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等,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依照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地方分级负责。通过制度设计把“以流域为单元”落到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上,为跨区域协同提供依据。 影响——把关涉河建设、守住行洪通道,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条例针对河道整治与建设提出硬约束:河道整治与各类涉河工程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确保行洪航运通畅。对于桥梁、码头等设施,条例强调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梁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留足超高;跨河管线净空需满足防洪与航运要求。更重要的是,条例确立涉河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等工程建设方案须按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审查不得开工;项目获批后施工安排还需告知主管机关。该机制相当于在工程落地前设置“防洪安全闸门”,从源头减少对河势和行洪能力的不利影响。 对策——以责任闭环推动从“被动抢险”向“主动防控”转变。条例明确河道防汛和清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强调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与监理人员依法履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条例提出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堤防安全、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为社会协同参与提供法理支撑。在部门协同上,条例强调航道整治需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征求河道主管机关意见;水利部门整治涉及航道时也要兼顾航运需求并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在可流放竹木河流和重要渔业水域,还需兼顾林业、渔业发展并事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通过“事前审查+部门会商+责任落实”,推动治理从碎片化走向一体化。 前景——以法治化、系统化治理提升河道综合效益。多次修订表达出清晰信号:河道治理将更加注重以防洪安全为前提的综合统筹,强化规划约束和标准刚性,推动流域治理能力现代化。下一步,随着流域统一规划优化、河道等级标准和管理规则持续细化,涉河工程的准入门槛和全过程监管将继续强化;同时,河道整治将更强调与生态保护、航运发展、城乡空间管控相衔接,通过减少占压行洪空间、提升堤防及穿堤设施安全水平、加强日常巡查与隐患整改,夯实防灾减灾基础。业内判断,制度的持续完善将有助于把洪水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并在更高水平上释放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
河道治理的核心是安全优先、规则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通过明确权责、强化工程管理和协同机制,为流域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只有将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才能实现江河长治久安和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