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严惩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批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柴某某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明确了网络言论边界,为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指引。 据了解,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他人实名注册的网络平台账号,以打假名义在社交媒体发布短视频和直播内容,公开指称某知名企业在玉石销售中存在暴利行为,声称其产品假冒伪劣,并指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涉嫌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对应的视频累计播放量超过720万次,点赞量近2万次,评论数超过2.3万条,在网络上形成较大舆情影响。 调查显示,柴某某在发布上述内容的同时,将网络流量引导至其实际控制或受益的温州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利用公众关注度进行珠宝首饰产品的推广带货。这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珠宝首饰零售、制造、批发及回收修理服务等,与被诋毁企业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2025年4月,涉事知名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柴某某、温某某及相关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和名誉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600万元。诉讼期间,原告方通过律师调查令从平台运营公司调取了相关数据,为案件审理提供了关键证据。 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企业开展的专项检查结果显示,该企业2025年1至4月销售和田玉商品的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被随机抽查的商品进货手续齐全、台账完备,与柴某某所称的暴利情况严重不符。该调查结果有力驳斥了柴某某的不实指控。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柴某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企业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侵害了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名誉权。法院判决柴某某等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侵权视频,柴某某须在其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声明,柴某某及两家关联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万元。考虑到温某某仅实施出借账号的帮助行为,未直接获取商业利益,过错程度较小,法院酌定其在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指出,柴某某编造虚假不实信息,蓄意抹黑企业产品质量,恶意诋毁企业和企业家形象声誉,其实质目的是吸引公众关注、获取网络流量,并借机实现商业变现。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涉案企业的商誉和企业家的名誉,更破坏了网络空间和市场的正常秩序,必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专家分析认为,该案反映出当前网络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分自媒体从业者打着舆论监督、消费者维权的旗号,实则通过制造虚假信息、煽动网络情绪来吸引流量,进而实现商业利益转化。这种将侵权行为与商业牟利相结合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模式,对市场秩序和企业发展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业内人士指出,网络平台在流量分配机制上存在的导向偏差,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类违法行为。部分平台为追求用户活跃度和广告收入,对争议性、冲突性内容给予更多流量倾斜,客观上为恶意诋毁行为提供了传播土壤。加强平台责任落实,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已成为净化网络环境的重要课题。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标准。法院在认定商业诋毁行为时,不仅考察言论内容的真实性,还综合评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传播范围、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目的等多重因素,反映了司法裁判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从更深层次看,该案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声誉保护面临的新挑战。网络传播的即时性、广泛性使得不实信息能够在短时间内造成巨大影响,企业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的问题依然突出。建立更加高效的网络侵权应对机制,完善企业声誉保护的法律体系,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共同推进。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流量也不能成为突破底线的通行证。对以编造不实信息博眼球、以侵权手段牟利的行为依法处理,既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市场秩序与社会信任的维护。让监督基于事实、让评价回归理性、让竞争遵循规则,才能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生态与健康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