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行政争议要实现实质化解,关键是让行政权力运行回到法治轨道。行政审判一头关乎群众切身权益,一头关系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践中,个别领域仍存执法尺度失衡、程序把关不严、选择性执法等现象,主要表现为对轻微违法作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处罚,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够审慎,甚至出现违规异地执法、以罚代管等问题。一些争议还源于依据不规范:部分以“红头文件”等形式作出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导致同类纠纷反复发生、治理成本上升。 原因:行政争议的产生既有治理结构性因素,也有执行层面原因。一上,经济社会节奏加快,新业态、新场景不断出现,监管任务繁重、标准更新迅速,基层判断“该管什么、怎么管”时面临适用难题。另一上,少数地方和部门受政绩压力、考核指标等影响,容易以结果导向替代法治导向,导致执法目的与手段不匹配。此外,执法依据体系不够统一、裁量基准不够细化,加之规范性文件清理不及时,出现“有章可循但未必合法”的情况。由此可见,行政争议既反映社会治理精细化的现实需求,也提示必须通过司法监督促进行政行为法律框架内运行。 影响:围绕上述问题,人民法院坚持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形成对依法行政的外部约束,也为良法善治提供制度层面的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各级法院在审理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小过重罚”、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依法予以纠正。2025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5099件,反映了行政审判对违法行政的明确约束,也划清了权力边界。 更具信号意义的是,行政强制对权利影响更直接、对经营活动冲击更明显,其适用是否审慎往往折射依法行政水平。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行政强制案件1.29万件,同比下降14.6%。这个变化从侧面表明,在司法监督持续作用下,行政执法机关对强制措施的启动条件、程序正当性和必要性审查更为严格,特别是在涉及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涉企强制措施上,更强调依法、审慎、适度。 同时,法院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对部分文件违法甚至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推动从源头减少争议。这有助于把“个案纠错”延伸到“规则纠偏”,减少同类争议反复进入诉讼程序,提高公共治理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各地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上也形成探索:例如建立败诉风险预警机制,促进行政机关前端提升依法行政意识;通过发送自我纠错建议书,引导行政机关自行撤销或改变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将争议化解关口前移、让救济更及时。 对策:从治理逻辑看,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需要“纠错”与“支持”并重。纠错方面,要持续强化对行政裁量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既防止执法偏离,也避免“该管不管”。强制措施适用上,应更明确启动条件、证据标准和程序要求,强化对涉企强制的必要性、比例性审查,减少不必要的经营扰动。对规范性文件,应加大一并审查力度,推动制定机关及时清理、修订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形成“发现—建议—整改—回访”的闭环,提升制度供给质量。 支持上,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形成震慑。实践中,江西法院依法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涉及的责任人从重处罚并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体现了司法与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守住安全底线上的同向发力。通过“该纠的坚决纠、该支持的坚定支持”,既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也维护行政执法权威与社会治理秩序。 前景:随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健全,行政审判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将更加凸显:一上,司法裁判规则将持续外溢,推动执法标准更统一、裁量基准更细化,促进行政机关执法全过程更重程序正当与证据意识;另一上,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整改将倒逼政策文件制定更严谨,减少“文件治理”与法律要求脱节。可以预期,在监督纠错、源头治理与自我纠错机制共同作用下,行政强制的适用将更强调法定程序与必要限度,行政争议的发生率与对抗性有望进一步降低,法治政府建设也将获得更扎实的制度支撑。
行政强制案件的“降温”,折射出法治政府建设正进入更注重质量与细节的阶段;司法机关既发挥监督纠偏作用,也通过规则供给与机制引导推动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更加重视程序正当与结果公正。未来仍需在权力监督与行政效能之间把握好动态平衡,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与社会检验,更好体现“人民至上”的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