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统一大市场建设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仍有市场主体反映——在跨区域经营、项目投标、政府采购等环节存在一些“看不见的门槛”;部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在参与竞争时,遇到资质设置不够合理、评分规则存在偏向、信息公开不充分等问题;外地企业在落地发展过程中,也可能面临地方性限制或隐性条件。同时,企业在合规检查、执法裁量和司法救济上,期待更透明、更高效、更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随着外贸大省加快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企业“走出去”面临的跨境合规、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以及制裁与反制裁等风险明显上升,涉外法律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仍存在结构性缺口。 原因——市场壁垒的形成,既有制度惯性,也与利益驱动和治理方式有关。一上,个别地方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市场准入等政策制定中夹带倾向性条款,导致“规则不一、尺度不一”,影响要素自由流动。另一上,政绩评价更偏重短期指标的情况下,地方保护冲动更容易出现,进而在招投标、采购、执法监管等环节体现为对本地企业的隐性偏好。此外,涉外法治服务专业性强、覆盖面广,需要熟悉不同法域规则、语言文化与争端解决路径的人才支撑,但目前高端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储备和跨境服务网络仍需完善。 影响——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企业成本与信心。对内看,隐性壁垒会抬高交易成本、拉长项目周期,削弱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影响创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配置;对外看,涉外法治保障不足会增加企业跨境经营的不确定性,一旦在合同履约、合规审查、海外投资并购、劳动用工各上出现偏差,轻则造成资金损失、声誉受损,重则影响产业链布局与市场拓展节奏。从更长远看,统一、透明、可预期的规则环境不仅关系投资吸引力,也是地区更好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基础。 对策——围绕“破壁垒、强法治、促开放”,有关建议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路径。一是从源头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推动市场监管与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动参与,形成制度化、可追溯的审查机制,把好政策出台的“入口关”,避免市场准入、产业扶持、招商引资等文件出现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二是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清理。聚焦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环节,系统梳理规则设置、程序运行与信息公开中的堵点,着力清除影响跨区域流动与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三是畅通企业诉求的快速响应。依托政务服务热线等平台,探索建立受理、分办、反馈、督办的闭环机制,让企业对壁垒问题“反映有渠道、办理有人管、结果可追踪”。四是从治理导向上减少地方保护激励。优化考核机制,弱化单一指标权重,将市场活跃度、要素流动效率等纳入评价,引导形成更符合统一大市场要求的发展导向。五是以法治资源集聚提升服务能力。依托济南、青岛中央法务区建设,统筹调解、仲裁与涉外法律服务等资源,推动形成要素集聚型法治营商环境;同时强化执法监督,减少随意性、重复性、趋利性检查,提升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并通过完善司法保障机制,继续压缩地方保护主义空间,让市场主体司法案件中更稳定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六是面向国际规则加强衔接。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与国际经贸规则深度对接,促进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兼容互促,提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制度适配度。 前景——随着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地方在政策制定、执法监管与司法保障上的规范化水平,将成为营商环境竞争力的重要变量。山东作为经济大省、外贸大省,若能在公平竞争审查、重点领域清障、法务区资源集聚以及涉外法治服务网络建设上形成可复制的制度成果,有助于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跨区域要素配置效率,并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更有力的风险防控支撑。尤其是吸纳海外侨胞中的执业律师和法律专家,通过列席会议、特邀顾问等方式参与协商议政,有望把“熟悉当地法律文化与国际规则”的优势转化为更具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与服务供给能力,推动形成覆盖更广、响应更快、专业更强的涉外法律服务合作网络,为企业合规经营、跨境纠纷解决提供更贴近需求的支持。
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统一大市场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耿国玉的建议既着力破解区域壁垒、完善市场机制的现实问题,也兼顾企业国际化发展、融入全球市场的长远需求。这些建议表明了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思路,为山东在新时代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提供了清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