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得往前夫还钱

迪拜法院最近判了一个案子,内容就是一个离婚后还得往前夫还钱。这个案子,夫妻俩人2017年1月花了145万迪拉姆买了套房子,105万是贷款来的,一直要还到2042年3月。两人当时在房管局把房产登记成各占50%。结果呢,他们2022年离了婚,前夫在2026年1月又把她告上法庭,说这房子完全是自己出钱买的。他说自己给原业主付了40万迪拉姆、5.8万迪拉姆的登记费,还有385,696.77迪拉姆的房贷,总共加起来843,696.77迪拉姆。他觉得前妻一分钱没出,要求法院撤销房产证或者让她还钱。 这案子挺折腾,2022年法院请专家确认确实是丈夫出钱买的房。后来2024年提起诉讼却被驳回了,2025年转去人身事务法院判决支持丈夫,但后来上诉又被推翻了。女方答辩说自己有拿现金或者工资给丈夫还款,由丈夫去交房贷,但因为是夫妻俩的事儿没留凭证。 最后法院判女方得给丈夫一半的房款421,848.38迪拉姆,还有按5%年利率算利息一直到付清为止。至于其他啥未来贷款分期这些诉求,法院觉得证据不足或者时机不成熟就没理了。最终女方就得乖乖付钱并承担一部分诉讼费和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