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创新行政争议化解机制 442户安居房办证纠纷实现批量和解

问题——民生事项“小拖延”易演变为“大纠纷”。

在保障性住房配售中,办证环节直接关系群众产权实现与资产预期。

深圳吴某等442户业主与当地住建部门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

合同明确:签约满10年后业主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出卖方应于2019年10月27日前通知业主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办理产权证书;若因出卖方原因未能按期办证,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日支付总价款万分之一违约金。

后续承接职能的住房保障机构于2020年4月3日才发出办证通知,较约定时间迟延160天,业主遂分两批提起诉讼,主张8000元至16000元不等的逾期违约金。

原因——机构调整、职责交接与流程协同不足叠加。

被告方提出,迟延与机构改革等因素相关,系政府内部原因且自身履约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折射出部分公共服务在职能划转、窗口衔接、内部流转等环节存在“责任链条断点”,一旦合同约定与行政流程衔接不畅,便容易在办证、安置、认定等民生高频事项上形成积压,最终进入诉讼。

影响——纠纷外溢风险上升,司法与行政治理成本同步增加。

该案涉及户数多、诉求差异化明显,若缺乏统一裁判尺度,容易出现类案处理不一、当事人诉累加重,并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扩散。

广东高院发布典型案例的同时披露,去年全省有3669件一审行政案件以调解或原告申请撤诉方式结案,也从侧面说明行政争议治理正向“把矛盾化解在前端、解决在实处”用力。

对策——依法确认违约责任,兼顾公平与实质化解。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批案件作出二审裁判,明确:承接保障性住房配售职能的机构逾期履行通知办证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机构改革等政府内部原因,后果不应由业主承担,相关机构应代表政府承担履约责任。

同时,法院结合涉案房屋为低于市场价的福利性住房、买受人签约10年后方能取得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等特点,认定迟延通知未造成业主可量化的实际损失,依法适用“违约金过高可予适当调减”的规则,将每户违约金确定为2000元。

首批裁判作出后,第二批起诉业主与有关机构参照裁判标准达成和解并撤回起诉,实现“裁判定标、调解扩面”的效果,避免矛盾进一步累积。

前景——以规则固化推动同类纠纷源头治理。

典型案例释放出两点清晰信号:其一,行政机关或其职能承接主体签订的合同承诺具有可执行性,内部调整不能成为对外不履约的理由;其二,依法调减违约金并非削弱权利保护,而是在衡量交易性质、损失情况、公共利益与公平原则后,推动争议一次性、批量化解。

面向下一步治理,应在保障性住房办证等高频事项中完善节点管理与信息告知机制,建立职能调整期间的责任清单和过渡安排;同时,强化类案裁判规则的统一供给与诉前协调机制,提升行政争议预防能力。

此次公布的另一类跨省工伤认定争议亦提示,跨区域参保与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地之间的衔接问题,需要在程序衔接与权利救济上进一步畅通渠道,减少“来回跑、久拖不决”。

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关键在于找准法律刚性与司法柔性的平衡点。

深圳安居房办证纠纷案的成功化解表明,司法机关在坚持依法裁判的同时,充分考量案件特殊性、当事人实际损失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够更好地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

这不仅是对司法智慧的检验,更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实践。

期待更多此类探索为破解行政争议化解难题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