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例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案宣判 行政机关违约被判支付企业841万元补偿

问题——行政允诺落空,企业权益与预期受到冲击。

此次发布的参考案例中,某房地产公司在征地补偿争议未妥善化解的背景下,依照政府部门推动形成的调解协议向被征地群众追加补偿,推动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但在企业履约后,相关行政机关对“以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优惠或补偿”以及另行协议出让土地等承诺未能兑现,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企业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垫付费用并补偿占用资金成本等损失。

案件经审理出现分歧后进入再审程序。

原因——历史遗留矛盾叠加履约机制缺位,折射部分地方治理短板。

最高法再审指出,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并支付补偿费用属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法定义务。

该案中,征收补偿争议长期存在,地方政府以会议纪要方式推动企业与被征地群众达成“增加补偿”的调解安排,实质上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征收补偿矛盾,通过行政协调与市场主体投入先行“化解”。

在此过程中,一旦后续承诺缺乏刚性兑现路径,企业面临资金沉淀、成本上升、权益落空等风险。

其背后既有个别地方对行政允诺法律约束认识不足的问题,也反映出在项目推进、财政承受、部门协同等因素作用下,承诺作出与履行能力、履行程序之间匹配不充分,导致“作出易、兑现难”。

影响——以典型裁判树立规则导向,推动营商环境从“可感”走向“可预期”。

最高法在再审中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并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失信行为作出评价与规制。

裁判结果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综合考虑损失形成的背景、原因、责任大小以及项目利润等因素,判令相关政府部门在判决生效后限期支付841万余元,并对逾期支付计付利息。

该案作为首例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行政裁判,向社会传递两层清晰信号:一是行政允诺不是“政策口径”,而是要受法律约束的行政行为;二是对涉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将更强调稳定预期与实质救济,避免企业在履约后陷入“成本自担、权利难救”的困境。

对策——以专项行动为牵引,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与司法审查常态化。

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

2025年,最高法组织各级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推进专项行动,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印发通知对涉企案件审判执行作出部署。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各级法院加强对涉企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应纠正的坚决纠正,围绕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领域强化合法性审查,着力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依法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小过重罚、过罚失当”等问题。

就行政允诺类纠纷而言,治理重点应落在三方面:其一,行政承诺作出应当审慎,明确依据、程序、责任主体与履行期限,防止以“纪要”“协调意见”替代法定程序;其二,对确需市场主体先行垫付、协助化解矛盾的,应同步完善保障安排,明确补偿路径与资金、土地等要素兑现机制;其三,建立失信成本与纠错机制,对不履行承诺、拖延补救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形成制度性约束。

前景——法治供给加力,企业家预期有望进一步稳定。

首例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行政裁判具有示范意义:通过明确规则边界、强化实质救济,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征收补偿协调等领域更加重视“承诺必达、失信必究”。

随着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涉企行政争议解决将更强调证据规则、程序正当与比例原则,行政权运行也将更加置于可监督、可问责的法治轨道之上。

可以预期,围绕“稳定预期、增强信心”的制度安排将进一步落细落实,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这起案件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新要求。

行政机关的承诺不是可以随意反悔的口头约定,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通过司法手段规范涉企执法,既是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入应用,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推动形成尊重企业、保护企业、服务企业的司法导向,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