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演员被AI换脸演短剧引发了争议,结果法院判了。据新京报的张静姝、叶含妍、何南骏报道,编辑杨海校对此文。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官杨海指出制作方A利用AI换脸技术把演员的形象弄到了短剧中,让公众误以为是演员本人出演,给演员带来了困扰。播放方B也因为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对演员造成了侵害。最终,制作方A和播放方B都被判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中的演员发现自己的肖像被A公司通过AI换脸技术拼接至短剧中的角色脸部,导致大量网友误以为他参与了这部剧。为此,演员把制作方A和播放平台B告上了法庭。他认为,A公司在未经他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的肖像,而B公司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就把涉案短剧发布了。这给网友们带来了误导,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制作方A辩称涉案形象是通过AI生成的,并没有故意使用原告的肖像。他们还提到由于技术原因难以预测生成的形象会和原告产生联系。A公司表示他们没有输入过关于原告的指令。由于原告外貌特征和普通美女有些相似,所以AI生成的美女形象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相似度。此外他们强调争议片段时间很短,在收到原告通知后已及时下架修改了内容。 播放平台B辩称他们是通过合法授权获得该短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他们认为争议片段是由A公司制作出来的,并没有故意侵害原告的肖像权。B公司也强调没有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A公司制作并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发布涉案短剧共44集,时长90分钟。其中有两个片段使用了AI换脸技术,效果与原告脸部有一定相似度。多个社交平台上出现相关话题和讨论,引发了公众质疑这部剧是否使用了原告的肖像。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求A公司展示AI换脸过程进行演示操作,但因账号和技术原因无法完成演示任务。原告用A公司提供的生成图片和短剧片段使用相同软件进行操作后得到了完全不同的形象结果。B公司提交著作权授权合同证明他们得到了A公司合法授权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肖像权与著作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主体时不会相互吸收彼此价值存在差异。所以享有著作权授权许可并不代表可以免于侵犯肖像权。在这次案件中因为内容较短、知名度高且容易辨识的情况下审核难度不大,播放平台B没有进行必要审核就发布内容属于未尽到审查义务而构成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制作方A和播放平台B分别在其运营视频账号向原告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两起诉讼案件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申请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