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讨论,给房子付的物业费到底值不值,特别是当服务有问题的时候,业主往往就会找理由想减免费用。比如打扫不干净、设施坏了修不好,甚至因为房子没人住也要打折交钱。这些年因为城市化进程加快,大家的维权意识也变强了,所以因为物业不满意而闹纠纷的事儿越来越多。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到打扫卫生、修东西、排查安全隐患这些跟生活息息相关的事,矛盾一触即发,很难调解好,成了社区管理里的老大难问题。 业主觉得服务质量没达到标准,就想少交或者不交钱;物业公司呢,又总是说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不能随便改。双方各有各的理,既影响了邻里和睦,也给整个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产生这么多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大家对服务好坏和交钱多少的标准没个准谱。 有些物业公司只顾收钱不太上心干活,该打扫的地方不打扫,该修的东西不修;有些业主也不太清楚自己的权利到底有多少,甚至把开发商以前留下的烂摊子或者别人的纠纷算到物业头上。再加上法律规定虽然明确了物业该做什么,但具体该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好、出现问题该罚多少钱、怎么算责任这些细节还不够完善,这也让法官判案和平时调解变得很棘手。 为了解决这个普遍难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最近审结并公布了三起典型案子给大家看。这三个案子分别是因为垃圾堆得像小山一样臭、水管堵了导致家里被污水淹了、还有公共区域到处是白蚁一直没处理好这三个问题。法院在判的时候没搞一刀切的简单判断,而是仔细查了物业公司到底有没有尽到合同里说的管和修的责任。 判决里说得很明白,交物业费其实就是花钱买公共服务的代价。如果物业公司在打扫卫生、维护设施、消除安全隐患这些方面长期不干好事、一直被催也不改、问题很严重到了影响你住家舒适度的地步,那就叫“严重服务瑕疵”。这时候你提出少交钱的要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反之如果只是小问题或者不是物业主要责任的事儿,那业主还是得交钱。 这个判法把普通的服务没做好和根本违约给区分开了。 这个判决不光是解决了眼前的问题,还能给大家指引方向。对业主来说它告诉你怎么维权:遇到问题先留证据跟物业商量或者找街道帮忙投诉;如果真的到了没法解决的“严重瑕疵”那一步再去打官司要钱;千万别因为不想交钱就直接抗命不交产生新的责任。 对物业公司来说这也是个警钟:收钱的权利得跟提供好服务的义务对等起来。公司得把心思放在服务本身而不是赚钱上,特别是把打扫卫生、修东西、巡逻这些基本的活儿干好;光说“我没规划”、“不是我主要责任”、“我已经例行处理过了”是不行的。 司法裁判逼着物业行业得改掉以前那种粗放式管理的老毛病,往精细化、标准化、透明化的方向升级。 要想把这种好的做法变成长久的治理机制还得靠大家一起努力:立法部门可以把审判经验总结出来做成更细的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信用体系建设;街道社区要搭好沟通的台子防止矛盾激化;最关键的是要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真正能代表大家说话办事。 通过法律保障、把权责分清楚、让业主自己管起来、提高行业标准这样一步步来,才能把那种钱花了得不到好服务的事儿彻底解决掉。 物业服务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日子过得舒不舒服,也是看城市管得好不好的标准。中山法院这几个案子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现在服务上的短板也给出了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办法它提醒大家和谐社区不能建立在你占便宜我吃亏的基础上只有物业真心实意地为大家服务业主也讲道理履行义务在法律框架下好好互动和监督才能让服务质量对得起交的钱让大家的家园更美好这既是法院裁判的方向也是提升基层治理效果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