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非法用工职工"视同工伤"赔偿 生命权保护突破传统界限

一起发生在无证瓷砖加工厂的猝死事件,最近在浙江乐清引发了一场重要的司法突破; 2020年2月至2024年3月间,工人吴某在这家未登记的作坊从事瓷砖切割工作。今年3月的一个工作日,他突然身体不适,在自行就医途中昏迷,最终没能抢救回来。事后调查发现,这家加工厂直到事发后才补办营业执照,属于典型的非法用工。 案件的关键在于一个法律难题:当非法用工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时,该如何赔偿? 劳动仲裁阶段,死者家属的赔偿请求被驳回了,理由是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但法院在审理中改变了该思路。法院认为,非法用工赔偿办法作为工伤保险条例的配套规章,其立法精神应该保持一致。虽然条文没有明确提及"视同工伤",但从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根本目的出发,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应该纳入赔偿范围。这一判决打破了"无劳动关系即无工伤"的老套路。 在确定责任主体时,法院也做了精准的区分。事后补办营业执照的加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控制经营的两名个体经营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惩戒了违法行为,也避免了责任的不当扩大。 专家指出,这份判决有三重意义。首先,它填补了非法用工伤亡救济的法律空白,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保护;其次,高额赔偿能形成经济威慑,促使小微企业规范经营;第三,它确立了"生命权优于经营权"的司法导向。数据显示,我国中小微企业超过5200万户,其中约8%存在证照不全问题,这类判决对规范劳动市场有明显的示范作用。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风险,考验的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承受能力,更是法治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通过将"视同工伤"与非法用工赔偿规则衔接适用,司法用清晰的规则回应了现实问题,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用工便利,都不应该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为代价;只有推动用工回归登记、管理和保障的正轨,才能真正减少悲剧、稳定预期、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