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面对日益严峻的野生动物保护形势,贵州以立法方式加固生态保护的制度防线;作为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贵州生物多样性丰富,但也正承受栖息地缩减、人为干扰加剧等压力。最新调查显示,全省现有野生动物11442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占比12.3%,保护任务不轻。此次出台的《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深入完善了系统化保护体系。 责任划分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承担总体责任,林业、农业农村部门分别按陆生、水生分类管理,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将乡镇街道纳入基层保护网络,要求其承担宣传教育、巡查等职责,在省级立法层面具有示范意义。 针对分类管理中的现实难题,条例采取“名录化+动态监测”的双轨机制。在严格执行国家保护名录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建立地方重点保护体系,并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物种动态追踪。在黔金丝猴、黑叶猴等珍稀物种集中分布的梵净山、茂兰等区域,已部署智能监测设备2000余套。 栖息地保护上,条例采取“划区+设点”的方式:对生态敏感区优先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其他区域通过设立禁猎区、建设保护点等实现覆盖。条例同时明确禁止在栖息地倾倒废弃物、采矿挖砂等八类破坏行为,违法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在利用管控上,条例坚持从严管理。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和“三有”动物;对科研、展示等特殊需求实行严格审批。贵阳黔灵山公园等野生动物展示场所已被要求升级防护设施,并完善游客行为规范。 法律责任设置突出震慑效果。条例对非法猎捕、交易等行为按情节轻重设置处罚梯度,其中贩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遵义市近期查处的穿山甲非法交易案中,涉案人员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保护野生动物,既关乎对自然的尊重,也检验着发展方式。贵州通过地方立法压实责任、强化栖息地保护、提高违法成本,继续用法治手段推进生态保护。面向未来,只有坚持严格保护与科学管理并重,推动执法监管与社会参与协同发力,才能让生物多样性在山水林田间持续繁衍,为高质量发展夯实生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