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街头“失控犬”风险凸显,公共空间安全受到挑战 近日,广东省汕头市街头出现未拴绳犬只追咬骑行人员的情况;现场视频显示,两名骑电动车的女生遭犬只突然袭击,情势危急。关键时刻,路过的外卖骑手与周边群众合力驱赶犬只并协助脱险,才避免伤害深入扩大。事件虽以“有惊无险”收场,却再次提醒:人员密集的城市公共空间,犬只一旦脱离控制,可能迅速演变为伤害事件,影响出行安全与社会秩序。 原因——规则意识不足与管理短板叠加,导致“放任式养犬” 梳理各地类似事件,“不牵绳、无嘴套、未登记、未免疫”等问题往往相互交织。一上,少数养犬人存侥幸心理,认为犬只“性格温顺”“不会咬人”,忽视犬只受惊、护食、领地意识等不确定因素;另一上,部分区域宣传提示、设施配套、巡查处罚等仍有薄弱环节,导致不文明养犬行为在一些路段、社区和公园反复出现。此外,流浪犬管理、犬只遗弃治理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共风险。 影响——不仅关乎人身安全,也考验城市治理能力 犬只伤人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对被害人身体和心理的伤害,严重者可能涉及面部、手部等关键部位损伤,甚至引发更大安全事件。同时,犬只抓咬还存在狂犬病等公共卫生风险,后续医疗处置与疫苗接种会带来时间与经济成本。对城市而言,频发的养犬纠纷易引发邻里矛盾、群体对立情绪,影响市民安全感与城市形象,也对基层治理的精细化与法治化提出更高要求。 对策——以法治为牵引,推动“养犬有责、失责必究”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不规范养犬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更明确规定。其中,第八十九条明确:违反有关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先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同样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如何让法律条文落地见效,关键在于形成可执行、可监督的治理闭环: 一是强化“牵绳戴牌”硬要求。养犬人携犬外出应使用牵引绳,按地方规定佩戴号牌并携带涉及的登记凭证;对烈性犬等风险更高的犬只,在必要情形下应采取嘴套、犬笼等更高等级安全措施,降低突发攻击和走失风险。 二是落实“清粪便、讲卫生”基本义务。公共环境秩序与城市文明形象,离不开对犬只户外排泄物的及时清理与规范处置。社区、物业与公园管理单位可通过提示标识、定点投放设施等方式,提高便利度与可执行性。 三是把好免疫“安全阀”。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是养犬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共卫生的底线措施。对免疫信息不全、来源不明犬只的管理,应与宠物诊疗机构、社区网格形成协同,推动信息可查、责任可追。 四是依法办证与源头治理并重。对无证饲养、违规饲养烈性犬等行为,既要加强普法提醒,也要依法依规处置;对遗弃犬只、流浪犬问题,应在救助收容、领养机制、繁育管理等上完善制度供给,减少“社会化风险源”。 五是提升公众自救互助与处置规范。遇到犬只袭扰,应尽量保持距离、避免激惹,及时报警求助;如发生抓伤、咬伤,应尽快进行科学清洗消毒并前往规范医疗机构评估处置和预防接种,降低感染风险。 前景——从“文明倡议”迈向“法治共治”,让城市更安全更友好 随着相关法律自2026年起实施,各地养犬管理有望进一步从“道德劝导”转向“制度约束”,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预防”。可以预期,围绕养犬登记、免疫管理、重点区域管控、执法协同等环节的制度将更趋完善。同时,城市治理也应坚持“尺度与温度”并重:既对不牵绳、伤人等行为依法惩处,也为守规养犬人提供更清晰的规则、更便利的服务、更友好的公共空间安排,推动形成“守法者受益、失责者担责”的社会氛围。
从汕头事件到国家立法,反映了社会治理的精细化趋势。规范养犬不仅需要物理约束,更需法治意识和公共精神的提升。唯有各方共同尽责,才能实现人与宠物和谐共处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