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一起参考案例引发关注。该案涉及健身教练张某对12岁女童李某实施猥亵,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判决既回应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正当权益,也为司法机关同类案件中准确认定性质提供了参考。案件事实清晰,具有警示意义。2023年11月18日零时许,张某作为李某父亲所开健身房的教练,在明知被害人父母不在家的情况下,仍擅自进入李某家中。被害人躺在床上时,张某先用手触碰其头部,随后将手伸进被子抚摸其小腹,并试图继续向下触碰。李某将其推开并大声警告“别碰我”后,张某不仅未停止,反而关掉房间灯光,再次返回床边,强行将身体压在被害人身上并搂抱。李某再次推开并表示“再不走就打电话给我爸”后,张某仍未立即离开,而是在门外停留片刻后又返回房内,叮嘱被害人不要告诉他人,并要求其抱自己、加微信。在被害人多次拒绝后,张某才离开。案发后,被害人出现独处恐惧等明显创伤反应。 本案的法律意义在于,深入明确了猥亵儿童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思路。现行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则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并非仅凭行为表面形式即可区分,而需结合具体情节综合判断。 法院在判决中归纳了认定猥亵儿童罪的主要考量因素。其一是侵害部位的隐私程度,本案触碰小腹并试图继续向下触碰,指向明显的隐私部位;其二是猥亵方式,张某采取直接触碰、强行压身、搂抱等带有强制性的手段,并非轻微接触;其三是行为的持续性,张某多次返回、反复纠缠,并非短暂偶发;其四是特定时空环境,深夜时段、女童独处、成年人擅自入户等情节显著增加危险性;其五是双方关系,张某作为被害人父亲的员工,利用信任关系实施侵害;其六是造成的后果,被害人出现独处恐惧等心理创伤,伤害表现明确。 法院判决说明了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在被害人多次明确拒绝和警告的情况下,张某仍持续实施侵害,且具有强制性和反复性,其社会危害性明显高于一般治安违法。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予考虑,但不足以改变行为性质。该案判决作于2024年3月6日,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被上诉或抗诉。 该参考案例的公布具有示范作用。一上,为司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更清晰的判断框架,有助于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减少认定分歧;另一方面也向社会释放明确信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行为,即便未造成明显身体伤害,只要具备一定的强制性、持续性和危害性,就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既是法律责任,也是社会共同底线。对侵害行为依法从严追责,是对受害者权益的切实维护,也是对潜在风险的有效震慑。以规则划清边界、以治理补齐漏洞、以支持修复创伤,才能让孩子在更安全的环境中成长,让法治的力度与温度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