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呈现:一瓶过期糯米酒背后的法律争议 2023年3月,石某某在某超市购买一瓶标价35元的苏杭黑糯米酒。该酒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5日,保质期36个月,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石某某随后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35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主张惩罚性赔偿1000元。 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但法院在审理中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石某某曾多次以商品不合格为由向销售者索赔、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多次提起诉讼。同时,石某某户籍登记地和工作地均不在涉案超市所在城市。上述情况使本案不再是一般消费纠纷,而转为涉及“职业打假”认定的典型案件。 二、原因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被异化利用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设立惩罚性赔偿,目的在于提高违法成本,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在实践中,部分人将其当作牟利手段,打着“维权”旗号进行商业索赔,形成较为固定的“知假买假—索赔—投诉/起诉”的操作模式。
保护消费者权益,既要让违法经营者付出代价,也要防止个别主体借维权牟利;对退货退款依法支持、对惩罚性赔偿严格把关,体现的是对制度初衷的维护。只有在边界清晰、救济顺畅、违法成本足够高的治理体系中,维权才能回到公共价值轨道,市场也才能更安全、更诚信、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