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连接港口航运、渔业生产、内河运输和对外贸易,链条长、参与主体多,一旦发生纠纷,往往牵涉船员权益、事故责任、污染损害、行政争议乃至跨境主体等多重因素。
如何在第一时间把矛盾化解在萌芽、处置在一线,是提升海事治理现代化水平的现实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与交通运输部7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明确以执法司法协作为牵引,推动在全国范围内体系化完善水上多元解纷机制,着力实现“小事不出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
问题层面看,水上矛盾纠纷具有三类突出特征:一是时效性要求高。
海上交通事故、船舶碰撞等事项处置窗口期短,证据易受海况、气象、航行轨迹变化影响,拖延不仅增加取证难度,也可能放大损失。
二是专业性强。
事故责任认定、航行规则适用、污染范围评估等需要较强的行业经验与技术支撑,单一渠道难以兼顾专业判断与程序效率。
三是涉外因素多。
航运活动天然具有开放性,涉外主体参与度高,法律适用、送达执行、语言沟通等环节更易出现成本上升与周期拉长。
原因层面分析,传统纠纷解决路径在水上领域面临“分散化”的挑战:执法、调解、诉讼、仲裁等环节之间衔接不够顺畅,当事人在不同部门间往返,时间与经济成本较高;同时,基层一线在专业调处力量、信息共享、普法预警方面仍存在短板,导致部分纠纷从“小摩擦”演变为“硬对抗”。
此外,行业快速发展带来新类型纠纷增多,如船员劳务与用工关系复杂化、航运合同履约风险叠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升等,也对治理体系提出更高标准。
影响层面看,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有助于把矛盾纠纷治理从“事后处置”向“源头预防”延伸。
一方面,形成集成式服务窗口,能够在港口、码头等关键节点把调解、咨询、法律服务与诉讼衔接打通,缩短纠纷处置周期,降低当事人综合成本。
另一方面,通过“调解挺前、诉讼兜底”的分层模式,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优先引导非诉方式解决争议,提高社会接受度与执行效果。
对航运企业而言,稳定预期和降低纠纷成本将直接转化为经营效率;对船员群体而言,劳务争议等事项更易获得及时、专业、可及的救济;对生态环境保护而言,污染损害等纠纷的快速处置与责任落实,有利于形成更强的威慑与修复机制。
对策层面,意见聚焦水上领域特点提出一揽子制度安排。
其一,强化源头预防,深化进码头、进船舶、进企业、进学校“四进”走访,联合开展普法宣传与风险预警,把可能引发纠纷的隐患提前识别、提前干预。
其二,突出调解优先,推动调解覆盖水上交通、船员劳务、人身损害赔偿、船舶污染、行政争议等多领域事项,形成多主体参与、专业化支撑的调解网络。
其三,提升调处效能,通过定期培训调解员、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增强规范化与可复制性,提升群众与行业主体对机制的信任度。
其四,科学规划布局,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平台条件推进建设,力求让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
其五,深化信息互通,建立交流机制,推动可公开的海事监管数据与司法审判数据共享互通,便利特定数据查询,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推进调解提供支撑。
其六,加强人才培养,吸纳多方调解资源,协同培养既懂海事治理又具备较高法律素养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专业性强、涉外性高的实际需求。
从前期进展看,截至2025年12月,全国已设立60余家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覆盖沿海、长江流域及其他内河水域,表明该机制已具备一定基础。
随着意见落地,预计将进一步推动各地在制度衔接、人员配置、数据共享和标准化建设上形成合力。
当天两部门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涵盖船员劳务、海上交通事故、船舶碰撞损害等类型,也为基层开展专业调解、类案处理和风险提示提供了可借鉴样本。
前景层面判断,水上“一站式”解纷机制的关键在于“协作”与“专业”两条主线能否持续深化:一方面,需要把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做得更顺、更快、更规范,形成从预防预警、先行调解到诉讼保障的闭环;另一方面,需要通过人才队伍建设与信息化支撑,提升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的准确性与说服力。
随着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海洋经济布局加快、涉外航运往来更趋频繁,该机制有望在维护航运秩序、保障民生权益、守护海洋生态、服务开放型经济方面释放更大效能,为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支撑。
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的建设和完善,是我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通过整合司法与执法资源、优化纠纷处置流程、创新解纷机制,不仅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解纷成本,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随着这一机制的不断健全和推广,必将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构建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贡献新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