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都在讨论银行把个人养老金给扣光了,用作还债,这到底对不对呢?湖南师范大学的李琛老师就提到了这么个事。好些借款人跟21世纪经济报道反映,他们贷款没还上,银行也没通知他们,更没去法院立案,直接就把其他账户里的钱给划走了,甚至还把养老金账户里的钱给扣光了。有个银行负责催收的工作人员就说,“贷款合同是法律文件,大家都得守着规矩。扣款不是为了难为客户,而是为了追回来欠债。”但是这里面就有个矛盾了,对有些欠债的人来说,养老金可是他们晚年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要是一下子全扣光了,基本生活都没法保障了。 咱们以前觉得“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大家都遵守这个规矩才行。但是问题来了:债主能不能把一个人的生存底线给压倒呢? 历史上确实有这样的时候,比如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就允许债主把欠债的人给处死或者卖到国外去;查尔斯·狄更斯写的《小杜丽》,也是通过描绘那些因欠债被关在监狱里的黑暗现实,来批判社会问题的。 不过我们现在是文明社会了,都认识到了如果债的权利可以无限大的话,人就会被彻底当作东西来看待了。所以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宪法都会把生命权看得比财产权更重要。保障一个人基本的生存权利才是底线。 那问题来了:债主的手到底能伸多长呢?当“要还钱”和“保障生存权”这两条底线发生冲突时,法律该怎么处理?北京大学硕士生导师王红英老师指出,给债务人留下的费用额度不仅要看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还要看他们的身体状况和抚养孩子等需要考虑进去。她还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应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商量着办。 咱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有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没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上的义务的话人民法院可以把他的收入给扣下、提取掉一部分来履行义务但是得保留他和他抚养家人的生活必需费用”。这里面说的收入也包括退休以后领取的养老金呢。 现实生活中法院在执行养老金账户的时候就是按照这种“先留够生活费然后再执行余额”的方法来处理的。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在扣钱的时候没留够必要的生活费的话,借款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要回多扣的钱。 社会发展这么久对债务的处理方式确实发生了很大变化:从砍手、坐牢到今天的破产保护、分期偿还等等。这条路越来越清楚地告诉我们:债务人不是债主的财产而是还需要活下去的人。虽然有借款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养老金可以被划走一部分甚至冻结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才行。所以银行把个人养老金给扣光了用来还债,这个做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