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判决警示企业:劳动纪律管理不得滥用“小错叠加”解雇权

问题——以“小错累加”触发解雇,管理边界被“技术化”放大。 据报道,该案中企业一次性作出3份书面警告、2份记过处分,并依据员工手册中“累计两次书面警告相当于一次记过,累计两次记过可予以违纪解聘”的条款,认为员工已达到解除条件。法院指出,企业把本应伴随提醒、纠正、观察的“累计”处理方式,转变成一次性叠加处分的“终局性结果”,使解雇从严重违纪的例外措施变成可被操作的常规手段。这个现象在现实中并不鲜见:有的对过往违纪长期不处理,临近节点集中追责;有的对轻微过失以次数叠加“升级”为严重违纪;也有的对同一事件先扣绩效再解除合同,形成事实上的重复惩戒。表面看是“照章办事”,实质可能是以制度包装的算计式用工。 原因——制度设计与执行失衡,程序与实体双重风险叠加。 一是对“严重违纪”标准理解偏差。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最严厉的管理措施之一,法律将其限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内。部分企业在内部规则中设置过于刚性、缺乏层级和情节考量的处罚链条,把一般性问题通过“次数换算”推向解雇门槛,却难以证明行为已达到“严重”程度。二是时效意识不足,削弱矫正功能。管理惩戒的目的应是纠偏促改,必须遵循及时处理原则。若长期不提醒、不记录、不核实,几年后集中“出单”,员工既缺少申辩空间,也失去即时改正与弥补的机会,程序正当性与公平性均受到质疑。三是部分企业以“制度化路径”降低解雇成本。在经营压力增大、用工调整需求上升的背景下,个别用人单位试图以轻微违纪累加的方式规避经济性裁员、协商解除等更严格的法定条件和成本约束,导致规则异化为变相裁员的工具。 影响——损害劳动权益与企业治理,侵蚀劳动关系信任基础。 从劳动者层面看,“一次性叠加处分”可能造成处分与过错不相当,弱化劳动者的稳定预期,增加职业风险与维权成本。对企业而言,短期或许获得人力处置便利,但由此带来的仲裁诉讼、赔偿支出、管理声誉受损以及团队士气下降,往往形成更高的综合成本。更重要的是,一旦规则被理解为“随时可翻旧账”,内部管理将从“促进改进”滑向“制造不安全感”,劳动关系的合作基础被削弱,企业长期竞争力也会受到影响。对社会层面而言,若此类做法扩散,可能诱发劳资矛盾累积,增加劳动争议总量,不利于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对策——以法治思维完善“立规—执规—纠偏”闭环,守住解除权底线。 首先,规章制度应合法、合理、可执行。企业制定员工手册等内部规则时,应突出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后果影响与主观过错等要素,建立分级分类的惩戒体系,避免用简单次数换算替代实质判断;对可能导致解除的情形,应明确“严重性”认定标准与证据要求,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义务,确保规则本身经得起审查。其次,处分必须及时、透明、可申辩。对一般违纪或工作失误,应优先采用提醒、谈话、培训、岗位指导、绩效改进计划等方式,确需处分的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完整;对同一事项,应防止事实重复评价与过度惩戒,避免“一事二罚”引发争议。再次,监管与司法应形成清晰预期。劳动监察部门可围绕高发争议环节加强普法与执法,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司法裁判继续强化对“累计处分”的时间要件、正当程序与比例原则审查,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合规指引。最后,企业应把合规当作治理能力而非成本负担,建立用工风险评估与争议预防机制,把“能否解雇”转化为“如何用管理把问题解决在过程”。 前景——从“算计式管理”回归“矫正式治理”,用制度守护效率与公平。 随着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劳动者权利意识增强,企业用工管理将更强调规则的正当性、过程的可追溯性与结果的比例性。可以预期,类似以一次性叠加处分实现解除的做法,在司法审查与监管约束下将更难获得支持。对企业来说,真正可持续的管理,不在于把“小错”堆叠成“重罚”的路径,而在于以明确的规则、及时的沟通和有效的改进机制,形成稳定预期与共同遵守的秩序。

企业自主权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行使。"小错叠加便可解雇"的做法看似精明实则短视。企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员工的信任和支持。只有当各方共同努力制止违法解雇行为时劳资关系才能健康发展。对企业而言守法经营永远比投机取巧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