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法院网:举证责任的分配

兰州法院网在涉及仅有转账凭证的借贷关系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一直备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也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依据。这次审理的案例涉及杨某和王某之间的纠纷。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一共给杨某转了四次账,每笔金额都不小,并且没有备注说明用途。王某既没有提供杨某出具的借条,也没有证据证明曾催促过杨某还钱。这种情况并不符合常理。王某只提供了转账记录,对于这些记录形成的原因没能进一步举证说明。目前,王某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过借贷合意。因此,王某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他的诉讼请求也不会被支持。法官也解释说,在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很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原告只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认为是偿还之前的债务或者其他款项时,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还需要就借贷关系成立进一步举证。关于被告举证后的证明标准认定,被告只需要证明有合理可能性即可。这样的标准与原告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不同。如果原被告双方都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主张时,法官无法查明事实真相时会由原告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兰州这个案例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这次审理中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兰州法院网公布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