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移居海外的债务人能否以“不在国内居住”或“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国内法院判决,是跨境民商事纠纷中的常见争议。本案中,袁某、高某夫妇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借款和投资失败,被国内法院判令偿还本息及有关费用共计2.45亿元。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发现二人已移居英国,遂启动跨境追索程序,但债务人质疑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原因:南京秦淮区、栖霞区法院依据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原则受理此案,并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依法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确保程序合法。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在普通法框架下审查该判决是否符合承认与执行条件,重点关注判决的终局性、金额确定性以及原审法院是否具有适当管辖权。经审查,该院确认合同明确约定南京法院为管辖法院,符合“诉讼前同意管辖”的标准。此外,被告的出入境记录、生活支出及商业活动等证据表明,其与南京仍存在实际联系,满足“诉讼时身处该国”的要件,因此认可南京法院的管辖权及公告送达程序的正当性。 影响:该裁决使南京法院的五份民商事判决可在英国作为普通法判决债务执行,标志着中国法院生效判决在英国法律体系下获得明确承认。这不仅为债权人跨境追债提供了可行路径,也说明了国际司法互信的增强。对个人和企业而言,跨境转移资产或住所并不能逃避法律责任,司法合作的刚性约束正在加强。 对策:从制度层面看,完善涉外商事审判规则、规范证据链和送达程序是争取外国法院承认的关键。法院需更提升涉外案件的程序透明度和裁判说理质量;当事人则应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条款,并做好证据和资产保全,以降低跨境执行风险。有关部门还可加强国际司法协助,推动建立更稳定的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 前景:随着国际商事活动日益频繁,跨境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将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本案在英国普通法体系下的成功实践,为中国判决在海外执行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有助于提升跨境执行的可预期性,并推动更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这起案件不仅是中国司法体系现代化成果的一次检验,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的认可。当南京法院的判决在海外获得强制执行力——其意义已超越个案债务清偿——更标志着中国在全球治理中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共建者的转变。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法治文明的交流与合作必将开启更多共赢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