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依法核准严某聪死刑判决,并将该案作为第48批指导性案例之一向全国发布。
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对准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21年8月22日凌晨至上午,严某聪在短短数小时内三次吸食毒品。
当日上午9时许,其驾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某路段时,撞击一名摩托车驾驶人致其死亡。
为逃避法律追究,严某聪非但未停车施救,反而加速逃离现场。
在距首次肇事地点约950米处,其以高达每小时99公里的速度连续冲撞多名交通参与者,最终造成四人死亡、多车损毁的严重后果,直至车辆因受损无法行驶才被迫停止。
公安机关当场将其抓获,经检测其尿液呈毒品阳性反应。
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某聪辩称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然而,司法机关经审慎审查认定,严某聪具有吸毒史,明知吸食毒品后会产生迷糊状态和严重幻觉,会严重影响安全驾驶能力,却仍在短时间内多次吸毒后驾车上路。
在首次肇事后,其非但未停车,反而加速逃离并连续冲撞其他交通参与者,充分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严某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严某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死刑判决。
最高法在指导性案例中明确了罪名认定标准:行为人吸食毒品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若对危害结果持过失心态,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若明知吸毒后驾车存在现实危险,仍驾车高速行驶并连续冲撞车辆或行人,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近年来,毒驾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毒品对人体神经系统的损害会导致驾驶人出现幻觉、判断力下降、反应迟钝等症状,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
此类案件不仅造成无辜群众伤亡,更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毒驾行为的刑法评价标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将推动各地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对遏制毒驾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公安交管部门表示,将持续加大对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路面检查机制,强化源头治理。
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毒驾危害性的认识,营造人人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安全的良好氛围。
从个案死刑核准到类案裁判标准确立,这组指导性案例折射出我国司法体系应对新型公共安全风险的治理智慧。
当禁毒斗争进入科学化、精准化新阶段,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释放的震慑信号,既是对人民群众生命权的庄严守护,也为"禁毒+交通"综合治理提供了鲜活的法律样本。
如何通过制度创新织密公共安全防护网,仍是未来法治建设的重要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