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李某受农副产品配送公司的安排去市场采购食用油。他找了个朋友介绍认识了个体户张某,两人通过微信把价格和数量都谈妥了。张某按时把货物发了过来,可是李某一直没给钱。张某多次催要都没用,于是就把李某告到了开化法院,要求他个人支付3.38万元货款。这次庭审的焦点问题是,李某到底是在替公司办事,还是买给自己的。法官经过核查发现,李某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或者公司考勤表作为证据,也没有在微信沟通中表明是代表公司采购的。货物也没送到公司仓库,而是直接送到了李某住处。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职务行为。张某则辩称,他觉得李某是在帮公司采购才放心发货的。但法官指出,张某并没有看到李某出示授权书或公司合同章,也没有收到过公司支付过任何货款。微信对账单上只有李某个人签字,没有公司落款。因此法院也无法认定这是表见代理。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法院认定张某的买受人只能是微信那头的“李某”,而不是配送公司。根据这个判定结果,法院判决李某个人支付货款33800元。法官庭后提醒李某,如果有公司付款委托等相关证据的话可以另行追偿,但目前责任主体还是个人。法官指出,类似这样的案例并不罕见。很多员工因为代买、代收等小事被法院判决承担合同责任。法官归纳出三条硬性规矩:首先是以公司名义签约;其次是留存授权文件;最后是对账和付款走公司账户。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把“职务行为”变成法律上真正意义上的职务行为。总之员工在履职的时候不能任性随意。如果合同条款不清楚的话,欠款名单上可能就会有你自己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