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

在建设工程行业中,发包人为了拿到项目资金,常常让承包方向贷款机构或者担保公司写承诺书,说他们不想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了。这个做法能帮他们把抵押担保做下来,拿到钱。不过,把工程抵押权人的优先权放弃了,对别的债权人还有用吗?最高院给这个问题做了明确回答:发包人和承包人如果做了这种放弃承诺,只会影响该抵押权人对该工程的工程款债权,并不会让别的债权人觉得承包人就没有了优先权。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把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告到了法庭上,最高院判决下来了:承包人向该工程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就意味着他们要比抵押权人先把工程款给还上,不过只是这一个抵押权人而已。别的债权人如果要以此来要求承包人放弃他们的优先权,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这次案子的焦点是怎么看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跟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做出的那个放弃承诺有没有效果。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对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说过类似的话,所以这种放弃行为只能对这个特定的抵押权人有效。因此这个行为只是让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处置那些涉及到的108套房产时,工程款债权不能比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抵押权优先得到清偿,并没有让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优先受偿权完全消失。 相对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有抵押的人和普通债权人来说,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是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总结一下,最高院对这个问题是这么看的:首先得看这样做会不会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如果目的是为了让项目顺利进行,又只放弃一部分抵押房产或者部分工程款范围内的利益(比如只放弃4.5%面积房产的优先权),剩下的部分能覆盖全部工程款和工人工资,那就没事;但如果全部放弃或者范围太大导致工人工资都发不了了,那这种做法就是无效的。 另外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放弃行为只约束特定的抵押权人。比如向某家银行承诺放弃某个区域内房产的优先权,这事儿对别家银行或者材料供应商这些普通债权人是不起作用的。有效的放弃必须是针对明确约定范围的部分行为。比如前面提到的案例中,承包人只放弃了4.5%面积房产的优先权,对剩下95.5%的工程还是享有完整优先权的。 周军律师提醒大家注意,承包人给某家抵押权人做出放弃承诺后,别的债权人不能拿这个说事来剥夺承包人应有的优先权。碰到类似问题最好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别错过了维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