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相关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公告,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新政策将对化妆品、医药、饮料等消费品制造和销售企业产生直接利好。
根据公告内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医药制造企业以及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类制造)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范围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这一比例相比以往政策有所提高,为这类企业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提供了更大的政策支持空间。
对于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企业无需立即放弃,而是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一安排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避免了"一刀切"式的限制,增强了政策的灵活性和人性化。
公告还针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广告费分摊问题作出了规范。
对于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符合扣除限额的广告费支出,既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按照分摊协议的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归集至另一方企业扣除。
这一规定为企业集团优化税收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创造了条件。
同时,接收方企业在计算自身的广告费扣除限额时,可以将按分摊协议归集的费用不计算在内,避免重复限制,体现了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设计。
值得注意的是,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仍然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一规定是对国家烟草管制政策的税收层面的贯彻落实,反映了烟草行业的特殊监管地位。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期两年。
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标志着新政策体系的正式启动。
这一时间安排给予了企业充分的准备期,便于企业调整财务规划和税收筹划策略。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政策调整反映了国家对化妆品、医药、饮料等消费品产业发展的重视。
这些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活质量。
通过提高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国家实际上是在鼓励这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品牌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推动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同时,该政策的出台也考虑到了当前经济形势。
在消费需求持续升级的背景下,给予这些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有利于降低其经营成本,释放更多资源用于产品创新和质量提升,进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税收政策的清晰稳定,既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基础,也是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应有之义。
此次公告以行业特点为切入点,兼顾鼓励合规投入与防范税基侵蚀,并对关联分摊作出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对企业而言,抓住政策窗口期的关键在于把“可扣除”落实为“可证明、可核查、可持续”的管理能力,以更精细的预算、核算与内控体系,支撑长期的品牌建设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