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渔业生产空间广、业态多、涉海涉河湖情况复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统一性与精准性直接关系到执法公信力和渔民获得感。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现行的裁量基准与新法部分条款衔接、情形划分、量罚标准各上出现不匹配,亟需系统更新。此次盐城召开的座谈会,聚焦“裁量尺度如何统一、情形如何细分、基层如何好用”三大核心议题,推动修订工作在新法实施前形成可落地、可检验的制度成果。 (原因)与会人士认为,裁量基准需要修订,既有法律层面的直接推动,也有治理实践的现实需求。一上,上位法修改带来违法构成、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制度调整,原有基准若不及时更新,容易适用条款、量罚区间、证据标准上出现模糊地带,影响执法的严谨性与稳定性。另一上,渔业生产从近岸到外海、从江河到湖库,既涵盖传统捕捞,也涉及养殖、增殖放流、休闲垂钓等新兴领域,同类行为不同水域、不同季节、不同生态敏感度下的危害程度差异明显,若缺乏分层分类的裁量规则,既不利于精准保护资源,也可能增加守法成本与纠纷风险。 (影响)座谈会上,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涉及的负责人介绍,本轮修订将坚持在既有成熟框架基础上对标新法要求,对行政处罚事项更颗粒化、情形化,并结合海洋与内陆水域差异完善裁量标准,目标是把“尺度”统一起来,把“边界”划清楚,把“程序”走扎实。与会代表从不同角度提出针对性建议,体现出制度修订从“纸面规则”走向“现场可用”的导向:海洋渔民代表建议,在海上作业的违法情节认定与罚款裁量上,应充分考虑捕捞生产特点、作业方式差异和海况等客观因素,使处罚既有力度也有精度;内陆渔民代表则关注“三无”船舶参与捕捞、休闲垂钓规范、内陆水域养殖秩序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裁量基准来稳定预期、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强化对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线执法人员从操作层面提出,部分事项在适用情形、裁量档次、证据采集等上仍存在“难落地”的痛点,尤其是违法捕捞过程中“未起网渔获物数量如何认定”等问题,既关系到违法程度判断,也影响量罚公正,建议在基准修订中形成更清晰的认定规则或配套指引,减少争议、提升效率。 (对策)围绕上述建议,修订工作下一步的着力点更加明确:其一,强化与新法的系统衔接,逐项对照条款变化,确保违法构成、处罚种类、裁量幅度与法律依据一致,避免出现“依据旧、适用难”的情况;其二,推进分区分类标准建设,针对海洋、内陆不同水域,以及禁渔期、重要栖息地等关键场景,细化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裁量要素,形成可对照的量罚梯度;其三,提升可操作性,围绕取证难、认定难、执行难的环节,完善证据规则与程序衔接,必要时形成配套解释口径或典型案例指引,推动“同案同罚、同罚同责”;其四,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把普法宣传、事前提醒、合规指导纳入执法链条,通过规则透明减少误解与对立,促进渔民依法生产、行业有序发展。 (前景)业内人士表示,裁量基准的修订并非简单“改数字、换条款”,而是以制度化方式回应渔业治理现代化要求。随着新渔业法实施节点临近,江苏若能提前形成科学、统一、可执行的裁量标准,将有助于提升跨区域执法协同水平,减少执法尺度差异引发的矛盾争议,进一步把渔业资源保护、生产秩序维护与渔民权益保障更好统筹起来,为渔业绿色转型、质量提升提供更稳固的法治环境。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表示,将对座谈会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吸收,推动形成与新法“无缝衔接”的修订成果,以更高水平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服务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
规范渔业执法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保护资源和渔民权益的关键。此次修订工作反映了江苏渔业管理的科学化进程。通过集思广益和完善制度设计,将为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