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赠房给第三者的事被判全部退还。张某和李某在2008年结了婚,夫妻俩一起奋斗了好些年。到了2016年,李某因为工作原因认识了曾某,两人很快有了不正当关系。他们同居期间,李某用自己的名义给曾某付了买房的首付273375元,占总房款681375元的40.12%。之后他又还了房贷13400元,还买了家具。张某发现后觉得这笔钱是夫妻共有财产,李某私自送人侵犯了她的权益,于是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且让曾某把东西还回来或者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时觉得主要有三个问题:他俩有没有签过赠与合同、金额和物品怎么算、曾某能不能不还钱。法院认定这笔购房款和家具都是李某在婚姻期间出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谁都不能私自做主。李某和曾某的赠与行为没有得到张某同意,还违反了公序良俗,所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话取得的财产都得还回来。涉案的房子现在值927700元,按李某原来出资的40.12%算下来,曾某应该退给张某372193.24元。再加上已经还的房贷13400元和家具价值,一共要退385593.24元。家具还在曾某那,也得一并还回去。一审判决就让曾某把这385593.24元给张某并交回家具。 张某不服气上诉到了茂名中院。二审法院觉得在婚姻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你我的共同拥有,谁想花大钱处理财产都得双方商量好。李某没有经过张某同意就把那么大一笔夫妻财产送给了曾某,数额也远远超过了日常花销的范围。曾某明明知道李某有老婆还维持不正当关系还收礼物,也是不对的。虽然房子写的是曾某的名字,但钱是夫妻出的,房价涨了这部分不属于曾某个人所有。二审虽然觉得一审对房子增值部分的处理有问题,但因为曾某没上诉就当他同意了一审判决不做调整。最后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大家这次案子告诉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不能随便分——不管结婚多久,两个人对财产都有平等处理权但不代表每个人有50%的决定权;擅自送人全部无效——不管金额多少价值高低,只要没跟配偶商量好婚内送第三者的东西都没用;第三者知道对方有老婆还收东西不算善意取得拿不到所有权;违背道德的事不受法律保护还要赔钱打官司;想要不惹麻烦就得守规矩、忠于婚姻、尊重配偶、洁身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