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宅基地违建房屋纠纷,案情牵涉到一笔以17万元作为“租金”的交易。2019年6月,来自河南省的石某经人介绍,和刘某签了合同,答应给刘某18万元,就可以取得位于乐东某村一栋自建楼房第六层的“70年使用权”。合同里还写明,石某可以转租、继承这房子。到了2020年底,行政机关发现这房子没经过合法审批,就把它强制拆除了。结果,石某不仅房没了,钱也赔进去了。于是,石某就把刘某告到了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回已付的17万元。刘某辩称双方其实是“合作建房”,钱是石某自愿投资的,而且合同里约定遇到拆迁只按比例分钱。收款人陈某则说自己只是个资金中转站,不承担责任。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这个“长期租赁”其实是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房屋的行为。合同中规定的70年使用权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最长租赁期限。而且合同还赋予了石某转租、继承等权利,这些权利实际上具有所有权的特征。因此,法院认定这个“租赁合同”实际上是规避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限制的买卖行为。 因为涉案房屋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建房审批的规定,扰乱了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秩序。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这个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既然合同无效了,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刘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和实际受益人,需要返还石某支付的17万元款项。 不过法院也指出,在进行涉及重大财产权益交易时,买受人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石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易时没有尽到基本审查义务而导致损失扩大,所以他请求赔偿利息、律师费等损失的请求没有被支持。 乐东法院对这个案子的审理和判决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它告诉大家,“长期租赁”、“合作建房”等名义的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违建房屋都是违法行为。这个判决维护了交易安全底线,也提醒大家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与建房政策的宣传普及和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健康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