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执法机关能不能把当事人赚的黑钱给扣下呢?

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任职的胡建淼教授,最近在互动问答里解答了一个挺有意思的问题:要是实体法里没写着要没收违法所得,执法机关能不能把当事人赚的黑钱给扣下呢?其实,这事儿在他的法治微咨询第236期里已经提过了。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这都是《行政处罚法》第9条定下的财产罚手段。前者指的是把当事人干坏事赚来的钱或财产性收入,直接无偿收归国有;后者则是把人家手里的违禁品、违法工具还有赃物给收缴处置掉。 在这件事上,法条的规定很讲究区别对待。对于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已经直接给了权力,让所有执法机关只要发现钱袋鼓了,必须没收,不用再找别的法律撑腰。 这么规定的道理很简单:不能让坏人占了便宜。 但没收非法财物就不一样了,法律没直接授权。所以,要是想把人家手里的作案工具什么的拿走,执法机关还得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撑腰才行。 如果没这一层依据就直接动手去收,这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毕竟那些财物情况太复杂了——有的是人家自己的,有的压根不是自己的;有的是价值连城的好东西,有的就是些不值钱的破烂玩意儿——如果一刀切全都没收了,那可就太不公平了。 胡建淼教授的回答把这个道理说得很透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