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暗管偷排污水,就算污染物排放达标了,照样得罚!

朋友们,听说过最高法138号指导案例没?这可是环保执法领域的一个重磅实锤!咱们先说句实在的:私设暗管偷排污水,就算污染物排放达标了,照样得挨罚!这个案例其实发生在2012年的成都成华区,主角是德龙加工厂的老板陈德龙。他把厂子开在了龙泉驿区,可实际上是在成华区这边搞生产。成华区环保局一查,发现他在地下偷偷接了一根管子排污。结果呢?直接被罚了10万元,还得把这根暗管给拆了。 陈德龙一开始不服气,觉得自己污水都达标了,也没造成啥损害,为啥还要罚?他跑到法院去告环保部门。可是法院查明了一个关键事实:这已经是陈老板第二次违法了。他之前因为没办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没验收就开工生产,早被罚过一次。这一次属于“二次违法”,那当然得从重处罚。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他的请求,最后再审也不受理,行政处罚也就生效了。 这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环保处罚主要看你有没有干违法的事,而不是看你排污的浓度达没达标!哪怕你的污水经过了处理也达标了,但你如果是通过私设暗管、渗井、渗坑这些手段逃避监管去排污的,那就是错的!所以啊,别再以为“排污达标就没事”了。只要有逃避监管的行为,那就是违法的。 对于像德龙加工厂这样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正版)第22条第2款和第75条第2款有明文规定:通过暗管或者渗坑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而且行政机关对这种“二次违法”的行为从重处罚也是完全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也说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那企业主们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首先一定要记住:千万不能逃避监管!只要你私设暗管、渗井、渗坑排污了,哪怕达标也得被罚。一旦发现首次违法后必须马上整改!要是不整改继续干下去变成二次违法,那处罚力度肯定会更大。另外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时候千万别盲目起诉!得先梳理清楚违法事实、确认处罚依据和程序合法才行。不懂流程的直接来找我王正军律师吧!我做了这么多年环境行政处罚和企业环保合规的工作了,经验丰富得很。 这次最高法指导案例138号用生效判决直接给划了条红线: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哪怕你的污染物浓度检测合格、也没有造成环境损害后果,照样得处罚!还有一次违规就不算事儿吗?不!如果因为“未办环评”或者“环保设施未验收即生产”被处罚过一次,这就是违法记录了!下次再犯就是二次违法! 这里还有3个常见的法律依据给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39条、第8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正)第22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 只要你私设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无论达标与否、有没有造成损害都得处罚!如果污染者以“排污达标、无环境损害”为由拒绝接受处罚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最后再给大家3条铁律: 1. 严禁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渗井、渗坑排污不管是不是达标都违法必被罚。 2. 重视首次整改:首次环保违法后及时整改别再犯第二次。 3. 规范维权流程:对处罚不服记得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千万别错过时效! 如果你的企业遇到了排污合规风险、被行政处罚、有环保违法记录或者不清楚维权流程等等问题的话赶紧来找我吧!我会根据你具体的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方案帮你少走弯路少花钱维护好你的合法权益!记得随时私信我或者留言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