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德国联邦劳动法院的判决指出,企业职工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也不享有共同决定权。法院认为,此事主要涉及员工的工作行为,而工作行为本身不属于必须共同决定的事项,因此,针对手机禁令,职工委员会并无共同决定权。彼得·迈耶是一名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他专门研究工作场所使用私人手机的问题。例如,浏览社交媒体、聊天等都是常见的手机使用方式。对于这种行为,彼得·迈耶给出了详细解释:首先,雇主通常不会彻底禁止员工携带或使用手机。然而,这种情况下要注意几点:使用时间要尽可能短,而且用途必须是重要事务。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使用私人手机,长时间刷社交媒体或者聊天,这就可能违反工作义务。这样的行为一旦发生,雇主有权口头提醒或发出正式警告。不过,一般来说,这样的行为还不足以立即解雇员工。在某些特定岗位上,比如安保相关岗位,可能存在全面禁止使用手机的规定。而且,为了防止未经允许的拍摄,雇主也可能在企业内部禁止使用手机拍照功能。智能手机往往配备摄像头,所以这种规定在实际效果上等同于全面禁止使用手机。彼得·迈耶还指出:“大多数情况下,工作场所对手机使用其实并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只是简短回复一条消息或者接听一个紧急电话,通常问题不大。但如果是消遣娱乐性质的使用,就可能带来后果。如果雇主发现员工在工作中消遣娱乐性质地使用私人手机,也可以发出正式警告甚至解雇员工。因此,员工在工作中还是需要注意适度使用私人手机的时间和内容。这个案件是根据德国联邦劳动法院的一项判决做出的判断:1 abr 24/22号案件。这个案件涉及到员工在工作场所使用私人手机的合法性问题。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企业职工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也不享有共同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