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10·2"恶性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廖某宇被判死缓

1月9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法院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廖某宇驾驶电动汽车载同伴孙某某行驶至昌江大道红绿灯路口时,因生活琐事与同伴发生争执,情绪烦躁。

在等待通行期间,廖某宇不顾同伴劝阻,驾车加速通过路口并持续超速行驶。

当看到正在横穿马路的胡某一家三口时,廖某宇虽采取紧急制动和转向避让措施,但因车速过快未能避免碰撞,导致31岁的胡某、30岁的王某某及不满1岁的婴儿胡某某当场或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在判决中详细阐述了罪名认定的法理依据。

审理认为,廖某宇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极易危害公共安全,仍然超速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法院指出,廖某宇对肇事车辆加速性能知晓在先,对昌江大道限速规定和交通状况了解在后,在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主干道严重超速驾驶,主观上对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在量刑考量方面,法院综合评估了多重因素。

一方面,廖某宇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社会危害;另一方面,其在发现被害人后采取了避让措施,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且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具有自首情节。

基于上述考量,法院依法作出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

该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行为的严厉态度。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和车辆性能不断提升,因情绪失控导致的危险驾驶案件时有发生。

此类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强、危害面广、后果严重等特点,不仅直接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更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本案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定上具有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准确适用了相关法律条文,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这一判决明确传递出司法机关对恶性交通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每一起交通悲剧背后,都以生命为代价提醒社会:公共安全没有“侥幸通道”。

司法裁判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作出明确评价,是对规则底线的坚守;更重要的是把悲剧转化为治理改进的动力,以更严格的守法意识、更有效的道路管理和更完善的安全体系,共同守护城市道路上的每一次出行与每一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