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管理人报酬新规

成都中院管理人报酬新规主要目的是让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报酬变得统一和清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本地审判的具体情况,给这个办法制定了个试行版。这次改革既注重公正高效,又想让大家劳有所得,给债权人、债务人和管理人三方都有个明确的指引。 报酬计取的基数是最终清偿财产价值。这个值是指把所有破产财产处理完后,能支付给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人的净额,不包含税费。担保物价值和第三人取回物价值不算在内。 管理人还能收取一些协助费用。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允许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的话,费用从他们的报酬中扣除;破产清算事务所允许聘请律所以及会计所或相关专业人员的话,费用也是一样处理。非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帮助产生的费用,可以先从破产费用中垫付,然后再追回。 报酬方案要通过一系列流程确定。管理人先拟定方案,然后给债权人会议审查,法院初审形成最高限额。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如果就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并附决议,法院审查不违规的话,可以突破80%的上限。如果双方僵持不下,法院就综合考虑财产值和工作量来定比例。 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话,报价不能超过法定上限。初步比例不是固定不变的,“个案考核”来定。表现优秀或者风险高的管理人可以获得更高比例的报酬。 收取报酬也有规矩。法律关系清楚、财产集中、六个月内可以结案的简单案件可以一次性支付全部报酬。复杂案件要分期支付,前面部分总金额不超过初步总额的50%。无论是一次性还是分期支付,都必须在裁定认可最后一次财产分配方案后进行。 如果需要审计的话,审计后才能支付报酬。收取报酬时需要给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履职情况;债权人有异议的话要书面提出,法院十日内要给出答复。 新规定对更换管理人、多机构联合运作、政府派出人员等特殊情况也有处理办法。最终方案要列入和解、重整或者清算程序的草案或分配方案中。 这个规定实施前受理但还没付完报酬的案子全部按新规矩执行;成都辖区基层法院也要参照执行。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这个办法,从公布那天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