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这天,黄能这位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蓝月谷人民法庭那儿打听来一个事儿,正好赶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快到了,大家伙儿都特别关心吃的安全不安全。李思尘和邹晴这俩通讯员跟大伙儿说,食品安全有时候出问题,真的是挺闹心的。 你听我说个情况,A食品有限公司在B食品有限公司那里买了好几种原料“萝卜脯”,准备拿这些去做“萝卜干”卖。B食品公司当时给的那张检验报告上面写着“合格”,可谁知道呢,他们把其中一项重要的防腐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给漏检了。A食品公司拿到原料后直接就开工生产,结果下游客户一查,还有他们自己一验,发现多批次的产品和原料里防腐剂都超标了。这下可好了,下游客户肯定不买账啊,把货退了回来还罚了一大笔款。A食品公司觉得冤屈得很,就把官司打到了法院。 到了法院一查鉴定,结果出来了,B食品公司供的那5批次“萝卜脯”里面的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确实不合格。A食品公司算下来经济损失有45万多块钱。法官认为呢,B食品公司作为卖货的一方,提供的东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属于根本违约,得负主要责任。至于A食品公司呢,虽然当时因为有B公司的合格报告可以稍微免责一些,但他们在产品出厂前没做法定的检验义务,这也算是有过错的。 最近法院的判决下来了,判定B食品公司赔A食品公司损失的80%,也就是36万多块钱。剩下的20%损失得A公司自己扛着。判决出来后,双方都不服气上诉到了长沙中院。长沙中院审理完还是维持了原判,现在这个案子已经生效了。 法官最后说了几句挺实在的话:这回判B食品公司担责80%,就是想提醒大家源头责任那是绝对不能含糊的。食品生产商那可是食品安全的第一关,必须保证出厂的产品100%都得是合格的。任何检测报告上的“缺项”或者质量管控上的“打折”,那都是对法律和消费者信任的背叛。至于判A公司自己扛20%的损失,就是想让大家明白过程责任是刚性义务。食品经营者不仅要进货的时候查记录,出厂的时候还得做检验,可不能因为上游给了张看似合格的报告就偷懒或者不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