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终审判决婚外情赠与无效 配偶方获返140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近年来,个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赠与婚外关系对象的现象引发社会关注。

上海法院此次公布的案例显示,司法机关在依法保护配偶财产权利的同时,通过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向社会传递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与道德底线的明确导向。

问题:婚内擅自转移共同财产引发权益受损与家庭冲突。

案例中,沈某与金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

其后金某与陶某发展为婚外关系,并向陶某赠与大额财产。

金某去世后,沈某及子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1900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相关款项中,陶某曾向金某转回540万余元,一审判令扣除后返还1400万余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在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绕开配偶同意,将共同财产以赠与方式大额处分给与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方。

原因:越权处分与价值导向双重失衡。

首先,从民事权利结构看,夫妻对共同财产依法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均应体现共同意思或符合法定授权边界。

法院指出,涉案赠与金额巨大,显然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处分,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权合理范围内,且未获得配偶同意或追认,构成对共同财产处分权的侵害。

其次,从社会价值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涉案赠与并非普通人情往来,而是与婚外关系相伴随的大额利益输送,具有明显的道德风险与秩序破坏性,损害婚姻家庭稳定预期,亦可能诱发“以财维系不正当关系”等不良示范效应。

影响:司法裁判强化规则预期,促进家庭财产秩序稳定。

其一,对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而言,裁判明确了遭遇共同财产被擅自转移时的救济路径,有助于降低“维权成本高、证据难固定”的焦虑,增强对法律的信赖。

其二,对潜在受赠人而言,判决强调了受赠行为的风险边界:若明知或应知资金来源与关系性质存在明显问题,仍接受大额赠与,可能承担返还责任。

其三,对社会层面而言,以公序良俗原则否定特定赠与的效力,有利于遏制借赠与之名规避家庭财产规则的行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秩序。

对策:以法治手段“事前预防+事后救济”并重。

专家指出,减少类似纠纷,既需要个人与家庭增强规则意识,也需要制度化的风险防控。

第一,家庭层面应提高重大财产处置的透明度与协商机制,必要时通过婚内财产约定、书面授权等方式明确边界,减少争议空间。

第二,个人层面应加强证据留存意识,发现异常资金流向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固定证据并寻求司法救济。

第三,社会层面可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法治宣传,围绕共同财产处分规则、赠与效力边界、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后果等开展普法,提升公众对“重大财产处分需共同决定”的共识。

前景:裁判尺度趋于清晰,公序良俗将持续发挥规范作用。

随着民法典实施和相关裁判规则不断完善,司法实践对婚内大额赠与婚外关系对象的规制路径更为明确:一方面,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基础,审查是否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是否取得配偶同意;另一方面,结合关系性质与行为目的,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对明显损害家庭秩序与社会道德底线的利益输送予以否定。

可以预期,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将更注重在依法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强化对婚姻家庭价值的司法保护,进一步稳定社会对家庭财产安全与婚姻伦理边界的预期。

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不仅关系到家庭幸福,也关系到社会伦理秩序。

本案通过司法判决,既维护了被侵害配偶的财产权益,也维护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伦理底线。

法律通过否认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的效力,表明了国家对家庭伦理、社会道德的坚守。

这启示我们,在处理涉及共同财产的任何事务时,都应当尊重法律规定、恪守道德准则、尊重配偶权益,共同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