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纠纷中“虚拟签订地”管辖条款被认定无效,法院以实际联系维护诉讼秩序

问题:虚拟管辖约定引发法律争议 2023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发生的纠纷。后因B公司逾期支付租金,A公司依约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法院审查发现,合同虽载明签订地为槐荫区,但双方实际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租赁物所在地均不在该辖区,合同系通过互联网签署,签订地仅为虚拟约定。 原因:法律对管辖联系性的明确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可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本案中,槐荫区与当事人、合同履行等无任何地域关联,约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指出,A公司作为专业融资租赁机构,此类约定可能导致大量案件向特定法院集中,扰乱正常诉讼秩序。 影响:规范管辖秩序 遏制“择地诉讼”现象 该裁定明确了虚拟管辖约定的无效性,对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近年来,部分企业利用格式条款约定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法院,导致司法资源分配不均。此次判决有助于遏制“择地诉讼”倾向,维护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公平性。 对策:企业须审慎拟定管辖条款 法律界人士建议,企业在拟定合同时应确保管辖条款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避免因条款无效导致诉讼成本增加。对于跨区域交易,可优先选择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以符合法律规定并降低风险。 前景:司法实践强化“实际联系”标准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类似虚拟约定问题可能增多。本案的裁定说明了司法机关对管辖规则的严格适用,未来或将继续通过司法解释或典型案例细化“实际联系”的认定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前提。管辖条款虽只是合同的“末尾几行字”,却直接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遵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原则——既是对法律规则的严格遵守——也是对市场诚信和交易预期的有力保障。企业应基于实际交易情况设计合同条款,才能在纠纷发生时高效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