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 推动生态保护从"圈地管理"向科学治理升级

自然保护区作为保护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和特殊自然遗迹的重要载体,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起到着不可替代作用;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这是自然保护地领域的一次重要立法调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1994年施行以来,在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深化,自然保护区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当前,我国正在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600多处。今年1月1日,国家公园法正式施行。在这个新的制度框架下,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定位、管理体制、管控分区、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亟须调整完善,做好与国家公园法等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 国家林草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司长袁继明指出,条例修订是自然保护地领域一次承上启下的关键立法,是推动自然保护区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的制度保障,将更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自然保护区科学健康发展、筑牢生态文明建设根基。 修订后的条例最为突出的变化是管理方式的创新升级。传统的自然保护区管理采取"圈地式"保护模式,对保护区内的活动采取一刀切的限制措施。新修订的条例将自然保护区管控分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两个等级,改进了保护管理措施。这一调整遵循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说明了科学分类、精准施策的管理理念。 分区管控在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中作用重要。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首席科学家高吉喜认为,自然保护区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必须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价值、资源保护的难度、原有居民的环境依赖等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分区管控措施,实现不同区域管理的高度协调。差别化管控是实现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键治理举措。海南师范大学副校长徐基良强调,差别化管控必须经科学论证,并且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和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进行。 这一管理方式的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该保护区既含有233种越冬候鸟的栖息需要,又保障着2万多名居民的生产生活需求。保护区管护局局长肖良开表示,条例修订为他们实行季节性分区和差别化管控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更好统筹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拓宽生态产品利用的路径和渠道。 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不仅要确保生态得到保护,还要提升公共服务功能,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的相统一。安徽芜湖南陵县长乐村的案例体现了这一理念的成功实践。该村大部分位于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得益于生态保护和修复,村里的水质、土壤持续改善。通过流转土地种植生态水稻,村集体增收,村民也得以在家门口就业。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章崇志表示,保护区内的原有居民能从绿水青山中切实获得收益,变"被动约束"为"主动守护",构建起保护与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高吉喜进一步指出,在生态保护的前提下,要探索自然保护和资源利用新模式,实现生态为民、科学利用。这要求在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时,既要坚守生态保护的底线,也要为合理利用留出空间,让保护区周边群众和社会各界都能从生态保护中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 下一步,国家林草部门将依法严格管理自然保护地,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受益的良好局面。

自然保护区的意义不仅在于守护生态,更在于维系人与自然的长远和谐;新条例通过精细化管理,既解决现实问题,又指明发展方向。只有制度更完善、执行更有效、公众更直接受益,才能真正实现生态优势向发展优势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