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防线亟待加固 专家警示遗传资源跨国流动潜藏多重风险

生物领域国际合作意义重大。跨国生物合作能够有效整合全球科研资源、共享先进技术成果,对于破解重大科技难题、推动生物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合作共享的过程中,生物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需要高度警惕的新型安全隐患。 生物样本流失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境外机构以学术合作、公益项目等名义,通过资助研究、提供设备等方式,诱导国内科研单位和企业提供未经审批的生物样本。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机构采取走私、虚假申报等非法手段,将宝贵的生物样本秘密运送出境。这些样本一旦流失,我国在基因专利、生物制药等多个领域将陷入被动局面。若被境外势力用于生物武器研发或种族特异性药物开发,将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战略安全。 遗传资源泄露后果严重。基因数据被广泛应用于临床疾病诊治、医学药物研究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商业和社会价值,是人类的"生命说明书"。大规模人群基因数据一旦泄露,可能被别有用心之人用于分析我国人口的健康状况、遗传特征和族群结构,甚至绘制我国人群的"生物地图"。这些信息为研发针对性生物技术手段提供了科学依据,可能成为生物领域的战略威胁。 技术设备存在隐患。生物研究高度依赖信息化和自动化,测序仪、数据分析软件、云平台等是生物研究的必要工具。但由境外公司开发和维护的部分设备和程序,可能在设计阶段被故意植入"后门"代码,成为数据窃取的"隐形通道",直接威胁我国生物研发数据安全。这种隐蔽的技术风险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 法律框架提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对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作出了严格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境外组织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必须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有关权益。 防范需要多方协力。防范生物数据安全风险,需要科研机构、企业、政府部门形成合力。科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物样本和数据的保护。企业应当提高安全意识,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对国际合作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全社会应当树立生物安全意识,认识到生物数据安全关乎国家战略安全。

开放合作是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但越是面向前沿、越是数据密集,越要守住规则与底线。把样本管住、把数据看牢、把通道堵严、把责任压实,才能既用好全球创新资源,又不让关键资源与核心数据成为风险源头。以法治化、规范化、体系化的治理方式提升生物安全能力,方能在更高水平开放中实现更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