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争议焦点于“自卫”是否成立以及用武边界是否被突破。2026年2月28日,美国与以色列对伊朗发动军事打击。白宫随后将行动目的概括为摧毁其所称的核威胁来源、削弱伊朗弹道导弹能力、打击其支持的武装网络并压制海上力量。美方并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来函,援引《联合国宪章》第51条,称行动旨在保护地区内美方武装力量、维护霍尔木兹海峡商船航行自由、保护地区盟友与伙伴,并以集体自卫的框架说明对以色列的支持。由此引发的核心问题是:在现行国际法体系下,美方所称威胁是否构成触发自卫权的“武装攻击”,以及涉及的打击是否符合必要性与相称性要求。 原因:以“迫在眉睫威胁”与“能力削弱”为主线的论证,难以满足自卫的严格门槛。从规则结构看,《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确立禁止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第51条则在“发生武装攻击”此门槛之上,保留个别自卫与集体自卫。国际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在多起案件的判理中强调,自卫以武装攻击为前提,并受必要性与相称性约束:必要性要求除立即诉诸武力外没有其他同样有效的手段;相称性要求武力的规模、对象与目的限于制止、击退或排除特定武装攻击。 在这一框架下,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其一,美方公开说明更多指向长期敌对格局、核计划风险、导弹能力扩张、代理力量活动及一般地区威胁,但较少具体说明在特定时点是否存在可验证、迫在眉睫且直接指向美国或以色列的武装攻击安排。长期风险与能力增长属于安全关切,但并不必然等同于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武装攻击。其二,美方表述的作战目标包括摧毁导弹体系、削弱武装网络、打击海军力量等,容易被理解为对一国整体军事能力的系统性削弱,更接近战略层面的“能力剥夺”。这与为应对一次具体且迫近的武装攻击而采取的限缩性防御行动之间存在明显张力。 此外,美方还援引“习惯国际法”及“持续敌对状态”等说法,试图为行动增加法理支撑。但不少观点认为,习惯规则不能当然形成一条独立于《联合国宪章》、足以降低单边用武门槛的规则;“既有敌对状态”本身也不会自动产生新的单上用武许可。需要区分的是,武装冲突法主要规范冲突发生后如何作战,而使用武力法则回答国家何时可以诉诸武力,前者不能反向为后者提供授权。 影响:若放宽门槛,可能对国际法权威、地区安全与多边治理造成连锁冲击。 一是对国际法基本规则的外溢影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当代国际秩序的重要基础之一。如果以“预先自卫”“一般威胁”来扩大适用自卫条款,可能导致自卫权被扩张解释,削弱规则的可预期性,增加国家间安全困境与误判风险。 二是对地区局势的现实冲击。霍尔木兹海峡关系全球能源与航运安全。外部军事打击及相互报复可能推高海上安全风险,影响国际航运与能源市场稳定,并加剧地区阵营对立。 三是对多边机制权威的挤压。核保障监督争议通常有既定制度路径,包括核查、报告、理事会审议,必要时提交安理会。将保障监督层面的争议直接转化为单边动武依据,容易混淆“义务不遵守”的法律后果与“使用武力授权条件”,使专业核查与多边决策机制被边缘化。需要指出,据联合国方面安理会的通报,打击发生前当事方仍在进行间接接触并计划继续会谈。在这一背景下,宣称和平手段已穷尽、除立即动武外别无选择,更难获得广泛认可。 对策:回到安理会框架与多边核查轨道,以规则约束冲突升级。 其一,强化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上的主导作用。涉及跨境用武的重大行动,应以事实与证据为基础,接受国际社会在安理会框架下的审议与监督,避免以单边判断替代集体安全机制。 其二,推动各方重启并巩固外交与危机管控渠道。继续通过谈判、斡旋与第三方协调降低误判,建立海上安全沟通机制和冲突降级安排,减少对关键航道的外溢风险。 其三,尊重并用好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核查与程序安排。核保障监督争议应优先在核查、澄清与合规纠偏机制内处理,避免将技术争端继续政治化、军事化。 其四,倡导以必要性、相称性等既定法理约束行动边界。即便提出自卫主张,也应严格对齐“武装攻击”门槛,做到目标明确、规模适度,避免扩大化与长期化。 前景:地区走向取决于规则能否重申与谈判能否续接。未来一段时间,地区安全形势可能面临“对抗—报复—再升级”的风险链条。若各方继续以单边安全叙事替代可核验事实与多边程序,冲突扩散概率将上升;反之,若能在安理会框架下推动事实澄清、促成停火降级,并回到核查与谈判轨道,局势仍存在止损窗口。国际社会普遍关切的是:在动荡加剧的压力下,国际法底线能否得到重申,集体安全机制能否发挥应有作用。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二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基石,自卫权则是对该原则的严格例外。越是在安全焦虑上升、冲突叙事扩散的时刻,越需要以证据、程序与规则守住底线。把复杂争端拉回对话桌与多边框架——既是维护国际法权威的需要——也是避免地区局势滑向更大动荡的现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