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王某和李某因为在网上发布负面言论,把上海二中院给牵扯进来了。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王某把自己在某社交平台上的账号借给了李某用。李某用这个账号连续发了10多篇文章,标题都特别刺眼,直接说某公司卖的化妆品是骗局。文章里反复说这家公司产品有质检缺陷、被查出激素、虚假宣传骗钱,还特意标出了某公司的名字。 这事儿把某公司给气坏了。因为这家公司持有该品牌化妆品的商标注册权,产品是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某公司觉得李某发布的那些内容全是瞎编的,损害了自家的名誉权,就把王某和李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删帖道歉。 王某表示,他自己没用这个号发帖,所以不构成侵权。李某则说,她是从别的消费者那里听说的,发文章是想善意提醒大家小心点选东西,这属于正常的商业评价和舆论监督。而且看的人不多,公司的社会评价也没降低。 一审法院觉得他俩构成了名誉侵权,判他们删帖道歉。但两人不服判决,上诉到了上海二中院。二审中,法院查明这个品牌化妆品有备案和生产批文,李某和王某都拿不出被处罚或者不合格的证据。李某也不是消费者,没买过那个牌子的东西。法院认为李某是在捏造事实、编造虚假信息,让大家对公司产品产生了误会。李某主观上故意想害人家,客观上也让公司名誉受损,严重超过了监督的界限。 至于王某,他既然把账号借给了别人用,就应该管好账号。他明明知道李某发了那些侵权内容也不阻止,这就是共同过错。所以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李清梅法官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舆论监督和名誉侵权有明确规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言论得遵守法律和公共利益。正常的监督要讲事实,要是为了流量或者赚钱故意编假消息去骂人家,那就违法了。轻则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严重的话可能还得负刑事责任呢。